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绍1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11 10:47:46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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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提〔2018〕104号

徐赛庆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激活农村经济活力的建议》(绍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我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步伐,至2017年底,全省流转面积达1050万亩。

(一)稳步推进土地确权,夯实流转基础。根据中央安排,我省于2015年部署启动承包地确权工作,重点解决原二轮承包工作中存在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2016年初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整省推进试点省,要求2018年全面完成。截至2018 年5 月底,全省22701 个行政村已全面开展确权工作,实测承包经营耕地1677.55 万亩;22200 个行政村完成审核公示,占97.79%;完善承包合同640.13 万份,完成率为88.03%。

(二)健全政策体系,创新流转机制。为推动粮食生产、防止土地抛荒,我省于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较早开始推动土地流转。200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2015年,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5〕31号),不断健全引导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体系。2015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出台《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规定了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条件、办理流程和登记簿、权证样式等。我厅还会同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社,丰富了土地流转形式,建立土地股份合作流转制度。

(三)搭建服务平台,拓展服务功能。全省93.2%县(市、区)、93.7%乡镇(街道)和64.8%村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宣传咨询、价格指导、纠纷协调、档案管理等服务。各县(市、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建成县、乡两级信息互通、交易联动的公益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并通过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延伸覆盖到村。结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土地流转进入流转平台交易,健全土地流转交易等规则,强化市场运行监管。

(四)加强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全省推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12个县(市、区)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义乌、宁波等地先后探索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日趋完善,78个市、县(市、区)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全省49个县(市、区)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并相应安排政策扶持,不少地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经营给予直接补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结合今年省人大承包地“三权分置”工作监督,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完善各级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持续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力度,盘活农村土地资源。

(一)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积极总结各地深化“三权分置”的路径做法和实践经验,研究提出贯彻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办法。探索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组织开展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配套政策研究。探索土地流转到期后继续流转机制,认真研究原流入方到期后优先流转权的实现机制,保障现有规模化农业生产力不受破坏,保持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稳定与较长预期。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指导各地创造条件,推广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加大土地承包管理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做好10个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县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督促力度,探索相关工作机制。

(二)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扫尾完善工作,指导各地及时签定承包合同、发放权证及档案管理工作,根据质量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开展分期分批检查验收,力争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抓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化建设,建立起采用信息化手段、符合农村实际的承包地流转登记制度。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网签备案、土地流转监管、纠纷仲裁调处等业务数据和确权数据的协同管理。

(三)深化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总结推广杭州、嘉兴等地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做法,以市或县为单位,构建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市场,总结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多样化流转方式。制定全省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功能,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导帮助其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并对流转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土地征用补偿等内容作出约定,平等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研究推进推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等制度,保障土地流出农户实现预期收益。加强土地承包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开展仲裁员交流培训,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依托土地流转中以及,通过备案制度、登记制度、资质审查制度等,推进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落实,规范流转行为。研究提出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适时提请启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引导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参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流转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补助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确保其定期获得土地流转补偿收入。

感谢您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农业厅经管处陈柯,联系电话:0571-86757731。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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