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8-07-02 10:45:17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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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经发〔2018〕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育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和《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经发〔2013〕15号),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示范社申报

(一)名额分配

根据农业农村部分配给我省的国家示范社名额,经商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确定各市推荐名额(见附件1),其中供销类各市报1家、省里择优选7家。请各市根据当地培育情况,分解落实所辖县(市、区)推荐名额。各市申报数量超过所分配名额的,请分领域确定优先推荐顺序。

(二)申报条件

国家示范社原则上从2017年度省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可从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农民专业合作社栏目中下载)中产生。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各地应突出以下条件择优推荐:1.管理规范方面。合作社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民主管理落实、财务和社务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2.经济实力方面。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强,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的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水平较高。3.服务成效方面。合作社服务成效明显,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适当放宽,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4.社会声誉方面。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合作社法人资格。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自愿申报,并由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网址:www.zgnmhzs.cn,联系人:刘敏,电话:010-59197727 )填报提交2016年、2017年相关信息(样式见附件 3、4),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行业监管等单位意见,确认一致同意后推荐,并形成相关会商纪要或会签文件材料。各县(市、区)于7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其中国家示范社申报书可登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打印,经审核确认盖章后提交一式三份)报各市,同时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

3.各市农业局(农办)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在国家示范社申报书确认盖章后,于7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示范社申报书要求一式二份)报省农业厅(宁波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同时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审核操作。

此外,各地要于8月31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完成现有国家示范社2017年度数据填报工作。

二、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

为提高申报与监测工作效率,结合农业农村部经管司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2018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审核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指导当地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纳入监测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可从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下载)登录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www.agriland.org.cn)填写基本信息和申报(监测) 表 ,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5。县(市、区) 农业局(农办)要对申报(监测)家庭农场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根据浙农经发〔2013〕15号文件要求择优推荐,于8月15日前通过网上直接报送省农业厅。同时通过“农场名录系统”生成《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汇总表》,书面打印盖章后连同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于8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局(农办)。

联系人:陈柯、姚琴,联系电话:0571-86757731、0571-86757713。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4.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5.2018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网上操作说明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9日

附件1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申报名额分配表

单位:家

市名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

用水示范组织申报名额

农业

林业

供销

1

127

13

10

杭州

16

2

1

0

宁波

10

0

0

0

温州

13

1

1

0

湖州

10

2

1

1

嘉兴

7

0

1

0

绍兴

9

1

1

0

金华

11

2

1

0

衢州

11

2

1

0

舟山

5

0

1

0

台州

18

1

1

0

丽水

17

2

1

0

附件2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格式)

申报合作社(盖章):      申报省份:        填报日期:2018年   月   日

一、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县级农业

农村行政

主管部门

本单位会同同级农业、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并经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银保监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特此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经复核,同意报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本单位经征求同级农业、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工商)、水利、林草、银保监、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并经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无异议,特此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二、农民合作社其他申报材料

1.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2.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2017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本社2017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他申报材料

1.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17年工作总结,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3.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

附件3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表3-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8

9

农民合作社名称

理事长情况

地址

邮编

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实有成员情况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信用等级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成员合作社数(仅联合社填写)

成员组织数(仅联合社填写)

实有成员总数/成员社实有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表3-2 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

10

11

12

13

14

15

16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年经营收入(万元)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元)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2016年

2017年





























表3-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一)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农作物产量(吨)

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畜禽产品总量(吨)

水产养殖面积(亩)

水产品产量(吨)

特色产品总量(吨)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农机拥有量(台、套)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表3-3 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二)

29

30

31

32

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林业合作社情况(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2016年

2017年

林业种植面积(亩)

木材等林产品总量(立方)

造林绿化增量(亩)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表3-4 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是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产品通过以下哪种认证

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获得商标情况

农(兽)药

种子(苗)

种畜禽

饲料

肥料

有机

绿色

无公害

地理标识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是否著名商标

















表3-5   农民合作社2017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附件4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表4-1 基本情况表

1

2

3

4

5

6

7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

负责人

组织成员人数

地址

邮编

电话

登记注册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社会兼职

民政

市场监管(工商)





















表4-2 运行管理情况表

8

9

10

11

12

13

14

15

管理灌排工程

管理灌溉面积(亩)

服务农户数量(户)

用水计量设施是否完备

年均用水量(万立方米)

粮食平均单产(公斤/亩)

是否具备工程建设能力

是否建立工程维护档案

渠道(米)

建筑物(座)










注:数据截至2017年底,年均用水和粮食单产为近3年来平均值。












表4-3 经营收支情况表

16

17

18

19

20

收入(元)

支出(元)

是否建立水量、水费、收支公示制度

服务农户是否满意

是否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

水费收入

财政补助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人员补助

工程维护

办公经费

其他支出












表4-4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2017年工作总结

包括制度建设,在民主议事、工程建设与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1500字以内)

附件5

2018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网上操作说明

一、系统登录注册与基本信息填制审核

电脑浏览器输入网址www.agriland.org.cn ,点“农场名录系统”,进入登录页面(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早上8点至下午5点)。首次登录此系统的农场主须按要求“注册”;注册完成后进入主页面,点击“农场”栏目进入“添加农场”,按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各项基本信息,如系统信息不完整可点击“修改”进一步完善信息,将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经县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完成添加农场。市、县级农经管理员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均为所在地的6位行政区划代码。

二、示范申报(监测)填报

完成注册、填制基本信息并通过审核后,家庭农场才可以开展示范申请(监测)。登录后在系统中点击“申请”栏目下的“示范申请”,进入申报(监测)页面,点击“新建申报”,将表格中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申报。其中“申报类型”项,如果是新申报的选填“新申报”,如果是监测的选填“监测”。信息录入时,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信息提交后家庭农场主或市、县级管理员可随时点“示范申请——申报情况”,实时查看审核进程。

三、县级管理员审核上报 

县级管理员登录进入主页面点击“审核”栏目中“示范审核”,再点击“待办”按钮,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在“审批”栏填写审批意见并选择审批结果“同意”/“不同意”,然后点击“确定”即完成审核,系统将自动进入省级审核程序。

四、汇总表导出

各级管理员可进入“农场名录系统”主页面,点击“审核”中“示范审核”按钮,找到“农场审核”并点击下方“已办”按钮,点“已办农场信息”下的“导出”,即可导出电子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汇总表》。

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可电话或QQ咨询农业农村部农场名录系统技术客服,也可联系农业厅经管处。

技术客服咨询电话: 010-59297180

农经人员客服QQ群:197954979

农场主客服QQ群:6372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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