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07-30 15:51:52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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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为更好的激励各地各单位抓好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7月30日

浙江省农业厅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厅各单位、各市农业局、11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调查联系点。

(二)考核内容

1.厅各单位考核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农业微信微博和厅门户网站;

2.各市农业局考核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农业微信微博和厅门户网站;

3.11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调查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考核内容为政务信息和调研报告。

二、记分标准

(一)政务信息。对各单位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浙江省农业厅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专题简报按每期的信息条数和质量计算,每条5分,每期最高15分。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工作专刊,计分标准参考专题简报。

2.《浙江省农业厅简报》采用的调研报告或综合性文章,每篇20分。

3.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采用的调研报告或综合性文章,每篇另加30分。

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40分;采用的调研报告或综合性文章,每篇另加100分。

5.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国家领导人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40分。

(二)微信微博。“浙江农业”微信平台录用一条计3分,微博录用计1.5分;“浙江发布”微信平台录用一条计10分,微博录用计5分,不重复累计。各县(市、区)农业局微博微信录用得分折半计入所在市农业局。上报信息条数不计分。

(三)厅门户网站。按月计算门户网站绩效测评系统测评综合情况,第1名得10分,第2、3名得9分,第4—6名得8分,第7—10名得7分,第11—15名得6分,第16名得5分,未建子网的单位按照省农业信息网信息发布条数计分(不高于相同信息数且建有子网的单位得分)。

(四)调研报告。各联系县(市、区)要围绕农业重难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至少完成1篇专题调研报告并报送省厅,每篇计20分。

(五)总分计算。政务信息工作总分实行权重计分法。

1.厅各单位得分包括政务信息、农业微信微博和厅门户网三部分,得分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20%。其中,省农业宣传中心农业微信微博不计分,省农业信息中心厅门户网信息不计分,以上两家单位政务信息按80%权重计。

2.各市农业局得分包括政务信息、农业微信微博和厅门户网三部分,得分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20%。各县(市、区)农业局在《浙江省农业厅简报》上录用的信息得分,计入所在市农业局。

3.各联系点得分包括政务信息得分、调研报告两部分,得分所占权重分别为60%、40%。

三、考核结果

(一)厅各单位信息实行分类考核。

1.分类标准。根据厅各单位业务职能,同时参考近三年来各单位得分情况,分为I类和II类。

I类:厅计财处、厅科教处、厅经管处、厅产业处、厅质监处、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执法总队、省种植业局、省耕肥局、省农机局、省植保检疫局、省种子管理站。

II类:厅政法处、厅人事处、厅直机关党委、厅机关事务中心、厅农场局、省农药管理站、省优农中心、省农业项目中心、厅外经办、省农业生态能源办、省农业宣传中心、省农广校、省农业信息中心、勿忘农集团。

2.考核评比。两类分别进行评比,按当年信息得分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能得优秀:

(1)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

(2)未按要求完成临时信息约稿;

(3)未完成全年约稿总数。

(二)按各市农业局、11个联系点、厅各单位分别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市农业局、厅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三)评选年度“双十佳”信息稿件和信息员。择优选评十篇对领导决策和推动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稿件予以通报表扬,十佳信息稿件的信息员为年度十佳信息员,一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厅办公室按季度通报政务信息得分情况。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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