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8-20 15:09:48

信息来源: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制定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5日     


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辖区内有规模畜禽养殖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成立工作小组,健全工作机制。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确定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地2018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考核,各市负责对各县(市、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各市人民政府于第二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3月底前,省农业厅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进行实地考查,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省农业厅、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根据各市上报的考核结果,择优评出20个考核优秀县(市、区)报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向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省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市、区),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约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统筹畜产品供给和养殖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制定并公布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

计分方法:农业、环保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10分)

出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组织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扶持沼液贮液池和配套管网、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组织等运维,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使用和沼液储运及沼气生产进行补贴。

计分方法:农业、环保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政策落实(5分)

按要求组织实施中央和省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利用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农业、环保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工作落实(15分)

全面构建种养循环体系,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落实县域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方案,大力推进农牧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建设。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深化完成养殖场生态化提升改造,高质量推进美丽牧场建设和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安全监测与评估,按时报送资源化利用工作进展情况。

计分方法:农业、环保部门结合第三方评估,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五)执法监管(15分)

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环保、农业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1.指标解释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

2018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8%,2019年达到89%,2020年达到90%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0.5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浙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指标解释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农业、环保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

2018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2019年达到98%,2020年达到100%,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

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养殖污染在线智能化防控系统、浙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三)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区)有机肥施用比例(4分)

1.指标解释

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区)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区)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4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行业统计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区)的市、县(市、区),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完成率(6分)

1.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当年度商品有机肥实际推广应用量,占当年度下达目标任务的比例。

2.计分方法

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对未完成当年度省财政补贴计划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分,所在市对应扣1分。

3.数据来源

农业部门行业统计数据。

三、加减分

1.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5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前达到98%以上的加2分,超过12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前达到95%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10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达到100%的加2分,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8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达到98%的加1分。

3.贯彻省委、省政府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有重大突破或提升,得到农业农村部或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肯定性批示的,每起加2分;在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的,或得到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起加1分。

4.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起扣1分。

5.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省级监管部门查到且情况属实的,每起扣1分。

四、否决项

1.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且后果严重的,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

2.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附件2

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 值

数据来源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领导

5分

各市县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扶持政策

10分

政策落实

5分

工作落实

15分

执法监管

15分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20分

直联直报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20分

直联直报系统、在线智能化防控、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区)有机肥施用比例

4分

行业统计数据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完成率

6分

行业统计数据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 值

数据来源

加减分项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120万头猪当量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前达到95%以上

1-2分

直联直报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800个或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达到98%以上

1-2分

直联直报系统、在线智能化防控、智慧畜牧业云平台

考核年度贯彻省委、省政府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有重大突破或提升,得到农业部、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在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的

1-2分

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

每起扣1分

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省级监管部门查到且属实的

每起扣1分

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否决项

考核期内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且后果严重的

不得评优秀

省环保厅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不合格

省环保厅

附件3

概念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