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金华市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优化调整意见的函

2019-12-23 14:51:11

信息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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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金华市农险办在总结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三年试点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申请对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并制定了调整方案。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2月27日(周五)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浙政钉反馈。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魏超杰,电话:0571-86757688 。

 

附件:1.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调整方案

2.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3.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费率表

4.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损失率统计表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1

 

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调整优化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精神,2016年12月,开办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自开办以来,获得了广大枇杷种植户的肯定,并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险种开发背景

兰溪是我省著名的优质枇杷产区。根据市农业部门统计数据,2016年全市枇杷种植面积近2万亩,产量达6000吨,产值8000万元,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也为推动兰溪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作出了重要贡献。

兰溪位于浙江中西部,枇杷开花结果期间恰逢寒潮南下,容易遭受低温灾害,连续低温会大大降低枇杷开花率,造成枇杷的减产甚至绝收。尤其2016年初强寒潮造成女埠街道枇杷大部分绝收,给枇杷种植户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广大枇杷种植户迫切希望开展相关的政策性保险,以增强抵御自然风险、保障生产稳定的能力,促进兰溪枇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险种开发过程

针对广大枇杷种植户的实际需求,兰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以发改局为牵头单位,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开展险种开发的前期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走访枇杷种植户,详细了解种植户对枇杷保险的需求,初步确定先对枇杷的受灾时间段及自然灾害制定保险方案。通过多次实地调研后,省气象专家组通过对兰溪近十年来枇杷开花期低温对枇杷产量及品质造成的损失情况作了详细地分析,制定了一款符合兰溪实际的枇杷保险方案。保险品种为枇杷;保险责任为参保枇杷在保险期限内遭遇低温天气,保险合同约定气象观测站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为12月10日至4月10日;保额为3000元/亩;保险费率为12%。保费由省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50%、农户承担30%。

三、险种试点实施情况

(一)2016年试点情况

2016年度市里确定先在女埠街道进行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通过前期的宣传发动,全市共有148户枇杷种植户参保,参保面积1537亩,总保费共计55.33万元。12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的保险期间内,女埠站的温度数据未达到理赔条件,所2016年度未发生保险理赔。

(二)2017年试点情况

2017年度是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的第二年,由于第一年未发生理赔,全市只有18户枇杷种植户参保,参保面积333亩,总保费共计11.99万元。12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的保险期间内,2018年2月6日出现最低气温-4.5,符合理赔条件,每亩获赔240元,共计赔款7.992万元。

(三)2018年试点情况

2018年是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的最后一年,全市共有38户枇杷种植户参保,参保面积625亩,总保费共计22.5万元。12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的保险期间内,女埠站的温度数据未达到理赔条件,所以2018年度仍未发生保险理赔。

四、三年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

由于2016年枇杷低温气象指数的开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气象站点选择等问题未考虑周全,通过三年的试点后,原先兰溪枇杷方案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其中,原保险条款约定的气象观测站主站为女埠站,由于女埠站离枇杷主产区穆坞较远,并且该站位于兰江边,受兰江小气候影响,数据不能较为准确地反映枇杷主产区的实际温度及损失;其次,不同乡镇的风险在原方案中未能区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该险种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对原保险试点方案的进行优化调整。

五、拟调整优化方案

2019年1月16日,年初预决算会上,市农业农村局及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提出对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进行升级优化。2019年7月1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召集县相关部门,在人保财险兰溪支公司召开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座谈会,就如何对原试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紧接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会同人保财险公司到女埠街道穆坞村枇杷种植相对具有代表性的街道召集农户代表召开座谈会,多方面、多层次地广泛征求农户的意见。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邀请了省气候中心专家组于2019年9月25日到兰溪与相关部门及农户代表座谈,在充分汲取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兰溪当地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统一意见,省气候中心专家组通过科学地测算,于10月18日出台了兰溪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拟调整优化方案:

    1、根据枇杷种植地点及海拔高度的不同,将原来约定单个气象观测站改为多个可选择的气象观测站,同时费率由原来的12%更改为根据选择的气象站进行调整。如下表所示。

区站号

站名

乡镇

海拔高度(米)

费率(%

备份站

K6217

花塘

女埠街道

42

8.0

K6076

K6076

女埠街道

女埠街道

49

9.0

K6298

k6297

黄店

黄店镇

50

11.0

K6219

K6219

东风水库

永昌街道

68

11.0

K6089

K6089

芝堰村

黄店镇

144

11.0

K6216

K6299

墩头

梅江镇

97

12.0

K6140

K6140

厚仁村

兰江街道

24

12.0

K6215

K6114

香溪镇

香溪镇

37

15.0

K6007

K6303

穆坞

女埠街道

120

15.0

K6174

2、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条件不变,仍为保险合同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且对应产生保险损失金额。

3、保险责任期间由12月10日至4月10日改为12月1日至3月31日

4、所示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不变,仍由财政承担70%,农户承担30%。

5、适当调整枇杷的赔偿标准。

                       原条款赔偿标准

        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每亩损失赔偿金额表

 

气温指标TL/℃

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金额(元)

12.10-12.31

1.1-2.10

2.11-2.29

3.1-3.10

3.11-4.10

[-2.0-2.4]

0

0

30

90

150

[-2.5-2.9]

30

60

90

180

240

[-3.0-3.4]

60

90

240

300

450

[-3.5-3.9]

75

105

300

450

750

[-4.0-4.4]

90

195

360

540

840

[-4.5-4.9]

105

240

450

600

900

[-5.0-5.4]

135

270

540

750

1050

[-5.5-5.9]

180

360

750

900

1350

[-6.0-6.4]

270

540

1050

1050

1500

[-6.5-6.9]

390

780

1350

1350

1800

[-7.0-7.4]

600

960

1650

1650

2250

[-7.5-7.9]

750

1350

1950

2400

2700

≤-8.0

1500

1800

2400

3000

3000

 

拟调整优化后的赔偿标准

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每亩损失赔偿金额表

 

气温指标TL/℃

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比例

12.1-12.31

1.1-1.20

1.21-2.10

2.11-2.29

3.1-3.31

[-2.0--2.4]

0

0

30

150

300

[-2.5--2.9]

30

30

60

300

450

[-3.0--3.4]

30

60

120

450

900

[-3.5--3.9]

60

75

150

600

1050

[-4.0--4.4]

75

90

240

750

1200

[-4.5--4.9]

105

120

270

900

1350

[-5.0--5.4]

135

150

300

1050

1650

[-5.5--5.9]

180

240

450

1200

1950

[-6.0--6.4]

240

300

750

1350

2250

[-6.5--6.9]

270

360

900

1500

2550

[-7.0--7.4]

300

600

1050

1650

2700

[-7.5--7.9]

450

750

1350

2100

3000

≤-8.0

450

900

1800

2400

3000

 

 

 

 

 

 

 

 

 

 

 

 

 

 

 

附件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地方财政补贴型枇杷低温气象指数

保险条款(兰溪市专用)

 

窗体顶端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枇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枇杷”),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枇杷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保险枇杷种植符合本地区农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保险枇杷种植海拔高度在250米(不含)以下;

(三)相对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且种植5年(含)以上,种植面积未达5亩的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统一组织投保;

(四)种植户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投保时合同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份站数据为依据。所有作为理赔依据的气象监测站须经气象部门审定。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枇杷遭遇低温天气,保险合同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且对应产生保险损失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仅对合同约定的低温指数损失进行赔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其它损失及费用均不在赔偿范围内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枇杷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枇杷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2月1日至3月31日。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30天完成投保,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投保人的投保请求。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气象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保险指数达到起赔标准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枇杷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枇杷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枇杷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枇杷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枇杷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枇杷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枇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每亩损失赔偿金额表

气温指标TL/℃

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金额(元)

12.1-12.31

1.1-1.20

1.21-2.10

2.11-2.29

3.1-3.31

[-2.0至-2.4]

0

0

30

150

300

[-2.5至-2.9]

30

30

60

300

450

[-3.0至-3.4]

30

60

120

450

900

[-3.5至-3.9]

60

75

150

600

1050

[-4.0至-4.4]

75

90

240

750

1200

[-4.5至-4.9]

105

120

270

900

1350

[-5.0至-5.4]

135

150

300

1050

1650

[-5.5至-5.9]

180

240

450

1200

1950

[-6.0至-6.4]

240

300

750

1350

2250

[-6.5至-6.9]

270

360

900

1500

2550

[-7.0至-7.4]

300

600

1050

1650

2700

[-7.5至-7.9]

450

750

1350

2100

3000

≤-8.0

450

900

1800

2400

3000

保险期间内,选取最高临时理赔值作为最终理赔值(每亩赔偿金额)赔付一次。即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且对应产生保险损失金额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每次对应的损失金额为临时理赔值,保险期结束后,挑取各区间内最高的一次临时理赔值作为最终理赔值进行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枇杷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临时理赔值: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2℃(含)以下时所对应的保险损失金额。

(二)最终理赔值:保险期间结束后,各区间临时理赔值中最高的理赔值。

 

 

 

 

 

 

 

 

附件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地方财政补贴型枇杷低温气象指数

保险费率表(兰溪市专用)

 

一、每亩保险金额

保险枇杷的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

 

二、基准费率

区站号

站名

乡镇

海拔高度

费率

备份站

K6217

花塘

女埠街道

42

8.0

K6076

K6076

女埠街道

女埠街道

49

9.0

K6298

k6297

黄店

黄店镇

50

11.0

K6219

K6219

东风水库

永昌街道

68

11.0

K6089

K6089

芝堰村

黄店镇

144

11.0

K6216

K6299

墩头

梅江镇

97

12.0

K6140

K6140

厚仁村

兰江街道

24

12.0

K6215

K6114

香溪镇

香溪镇

37

15.0

K6007

K6303

穆坞

女埠街道

120

15.0

K6174

 

 

 

三、费率调整系数

赔付情况

费率调整系数

连续两期赔付率≥100%

1.3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1.2

40%<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100%

1.0

上一保险期间赔付率≤40%

0.8

连续两期赔付率≤40%

0.7

注:首年承保费率调整系数为1。

 

四、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附件4

兰溪市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损失率统计表

区站号

K6217

K6076

K6298

K6297

K6219

K6089

K6216

K6299

K6140

K6215

K6114

K6007

K6303

站名

花塘

女埠街道

柏社

黄店

东风水库

芝堰村

钱塘垅水库

墩头

厚仁村

下马桥头

香溪镇

诸葛镇

穆坞

乡镇

女埠街道

女埠街道

柏社乡

黄店镇

永昌街道

黄店镇

马涧镇

梅江镇

兰江街道

梅江镇

香溪镇

诸葛镇

女埠街道

海拔

42

49

52

50

68

144

197

97

24

121

37

97

120

2005

5

5

5

8

8

5

8

8

8

10

10

10

15

2006

4

4

4

4

4

4

5

5

5

5

8

8

8

2007

0

0

0

0

0

0

1

1

0

1

1

5

1

2008

10

10

10

15

15

20

15

15

15

20

20

20

20

2009

5

9

8

8

8

10

8

9

9

9

9

25

10

2010

15

15

15

30

30

30

30

30

30

35

35

35

35

2011

5

4

8

8

8

5

8

8

9

9

9

10

9

2012

5

4

5

5

5

4

8

8

8

8

9

9

9

2013

1

1

1

2

2

4

2

2

3.5

4

4

4

4

2014

10

8

10

10

10

10

15

15

15

15

30

15

20

2015

1

2

2

2

2

4

2

4

5

4

9

8

5

2016

45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2017

0

0

0

1

1

1

1

1

5

5

15

10

10

2018

8

9

8

8

8

9

9

9

10

9

10

15

10

2019

0

0

0

0

1

0

2

2

0

4

0

0

5

05年以来平均

7.6

8.7

9.1

10.7

10.8

11.1

11.6

11.8

12.2

13.2

15.3

15.6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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