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日
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达到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农业职称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农学、园艺、植保植检(农药)、土肥(耕地质量)、畜牧兽医、渔业(水产养殖、捕捞)、农业生态与能源、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加工、农业检测与环境监测等与专业技术相关的学科。
行业公需科目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专业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相关政策等。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辖区农业专业科目和农业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认定按下列规定进行,原则上(一)(二)(三)途径合计每年认定登记不少于20学时。
(一)参加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按照登记证书实际登记的学时认定,一般每天可认定6个学时。
(二)参加主管部门及其他机构组织的农业培训进修、学术研讨、专业讲座等继续教育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培训进修讲座通知、培训手册及相关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依据认定。
(三)参加涉农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10个学时。以教育档案记载的学时登记记录认定。
(四)参加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自动认定。
(五)参加经组织批准的农业领域各类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科技下乡、结对帮扶、治水等服务,赴基层挂职锻炼、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村指导员等一年内累计六个月以上,可认定登记40学时。以文件通知、单位证明、挂职锻炼期满考核材料等为依据认定。
(六)作学术报告、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以承办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依据认定。
(七)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农业科研项目及“三农六方”科技协作项目、标准制定等,每项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20个、16个、12个学时,每项国家发明专利可认定登记24个学时。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奖励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标准发布文件、发明专利证书等依据认定。
(八)以前三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涉农论文(著)、文章等,每篇论文或每万字著作可认定登记6学时。以发表刊物封面、相关目录及文章首页为依据认定。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本学时登记细则在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如实登记。省农业农村厅下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市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具体登记程序一般为个人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所在单位(乡镇)审核、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人社部门确认、上传登记。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业绩考核等相衔接。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与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