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12-11 16:45:53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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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代拟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2月14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

(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严格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不断强化耕地用途管制,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根基,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监管机制,坚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类处置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杜绝增量、消化存量、严治抛荒,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确保粮食产能有提升、面积不减少、产量不下降。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300亿斤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1500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稳定120亿斤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三)组织摸底调查。各地要按照《通知》、《意见》要求,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国土调查等最新成果,全面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调查,重点摸清《通知》中明确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6种耕地“非农化”行为和耕地种植草皮苗(树)木、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全年种植一年生经济作物、抛荒等5种耕地“非粮化”类型、面积等,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调查结果(附件1-2)于2021年2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分类稳妥处置存量。对《通知》、《意见》下发前发生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各地要结合摸底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分类稳妥处置方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逐步消化,不搞“一刀切”。对种植条件损坏较轻的、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即将或已到期的、容易处置的耕地,特别是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情况,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处置。对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不予统计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的,要限期恢复耕地,确实无法恢复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结合自然保护区优化整合工作,统筹自然保护区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严重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立即进行整改,恢复耕地功能。

(五)坚决遏制增量。各地要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发生。《通知》印发后发生的耕地“非农化”行为,要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意见》印发后发生的不符合《意见》精神的耕地“非粮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管控措施,立即制止不符合《通知》、《意见》规定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省发改委要加强对占用耕地挖湖、挖河、建设湿地公园、建设水利景观等建设项目的审核、核准、备案;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从源头控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立健全工商资本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立即纠正,并取消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严格保护耕地属性。严禁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坚决防止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和种植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扩大自然保护地,以及从事林果业、草皮生产、挖塘养殖和非法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的,要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七)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粮田种粮,严格管制耕地农业用途,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绝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确定耕地用途。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力布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要求。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面用于种粮,特别是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油菜、玉米、豆类等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菜、蔬菜、棉花、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八)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进一步强化耕地质量建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完善沟渠路等配套设施,鼓励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促进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提升粮食生产条件。加强耕地基础设施和质量保护,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坚持质量优先,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和集中连片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组织编制“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县、乡镇、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和要求,探索构建第三方专业机构统一管护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管护利用体制机制。

(九)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利用。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加快开展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分类整治优化方案和相关政策,针对不同情况,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逐块进行清理腾退。对确实无法清理、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或因规划调整、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不宜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或因区块面积、立地条件、土壤肥力、污染状况等不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基本要求的,按照总量不减、质量稳定、局部调整原则及时进行调整修编,并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调整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范围内,严格把握补充划入地块的数量和质量。县(市、区)确实无法落实调整修编补划面积的,可由设区市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统筹。整治优化完成后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上图入库。加强占用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占用补划,规范占用审核程序。强化乡镇(街道)、村和经营主体管护利用责任。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主平台作用,支持发展稻麦、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稳定提高粮食复种指数。

(十)严格治理耕地抛荒。各地要采取措施提高耕地利用率,防止耕地抛荒,坚决制止永久基本农田闲置、荒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推动抛荒耕地流转,鼓励通过统一耕种、委托代耕等方式推动抛荒耕地复耕。规范耕地流转合同,明确耕地利用、防止抛荒的责任和要求。土地经营权人抛荒弃耕两年以上的,由发包方终止土地流转合同。抛荒导致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要督促限期改正并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取消抛荒耕地承包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政策。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坚持稳面积、稳产量、稳政策,坚持走生产规模化、发展绿色化、作业机械化、服务社会化、管理数字化、产品优质化的路子,着力保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保证粮食自给率。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并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完善生产方式,深化肥药“两制”改革,扩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品种和农作制度创新,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推进数字赋能,提高绿色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完善经营机制,进一步推进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大力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强化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组织保障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稳定粮食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负总责,乡镇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抓好工作落实。项目和经营主体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要健全耕地保护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将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制止抛荒等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十三)开展动态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省耕地利用和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各地要组织开展实地巡查检查,要对耕地利用和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抛荒等情况,要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动态评价和通报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

1.耕地“非农化”情况调查表

2.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  日    


附件1

耕地“非农化”情况调查表   

单位:亩

县(市、区)

乡镇(街道)

项目名称

违规类型*

完工时间

总面积/用地面积**

违规占用耕地面积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是否新增

拟处置措施

1.违规类型按照国办《通知》规定的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6类填写;

2.本表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填报。


附件2

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表

单位:亩

县(市、区)

乡镇(街道)

“非粮化”类型

违规占用耕地面积

其中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高标准农田

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

       1.“非粮化”类型按:种植草皮苗(树)木、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全年种植一年生经济作物、抛荒等5类填写;

2.本表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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