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工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工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2.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四、受理机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三)符合人工鱼礁建设规范。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材料信息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是否容缺 | 受理标准(审核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1 | 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建设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填写规范、准确且完整,有涂改处需加盖校对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工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 ||
2 | 人工鱼礁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内容按照规范要求准确提供,材料真实 |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第九条 储备项目申报 人工鱼礁项目申报采取提前审查、储备申报的方式。农业农村部在每年年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人工鱼礁项目申报意向及实施方案。 第十条 方案编制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应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申报及编制要求》(附件 1)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编制模板》(附件 2)进行编制,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 | ||
3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内容按照规范要求准确提供,材料真实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 ||
4 | 海域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在有效期内 |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 ||
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 | 1 | A4 | 必要 | 否 | 内容按照规范要求准确提供,材料真实 | 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邮寄申请、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1-86757302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省农业农村厅7号楼一楼101室办证中心3号窗口
邮箱:n86757827@163.com
传真:0571-86757827
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工作;
(三)受理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除现场评审和企业整改时间外,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省农业农村厅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估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行政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6757302
网上咨询:http://www.zjzwfw.gov.cn/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6757790或0571-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省农业农村厅7号楼一楼101室办证中心3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6757291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