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2月29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8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是沿海渔业乡镇(含街道,下同)渔船所有者为了渔业生产依法成立并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是渔业乡镇渔船管理机构的协管组织,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渔民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也是渔业政策措施落实和渔船安全管理的参与者。为推动我省渔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渔船安全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围绕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建设目标,全面构建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促使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有效落实,渔船安全协管能力明显提升,为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渔区的平安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渔船分布、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整合依托同一渔港、相近生产作业、相邻区域的渔船,组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精减组织数量,提高管理效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乡镇为单位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集中办公,也可以跨乡镇组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2.权责明晰,统一管理。赋予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一定权限,增强对渔民和渔船的服务功能;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实行乡镇属地统一管理, 建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设立退出、考评奖惩机制,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跨乡镇组建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由县区或所在地乡镇管理为主,其他相关乡镇辅助管理。
3.规模运作,强化保障。渔船应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同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内渔船应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规模化管理。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保障,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有效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一)管理组织规模化。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的形式有渔业公司、协会和合作社。其设立、重组、合并、撤销应经所在乡镇同意,经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每个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内渔船数量不少于20艘,同一乡镇渔船不足 20 艘的除外。按规模分为三类,一类100艘以上,二类50-99艘,三类20-49艘。
(二)管理队伍专职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法人应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经验,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根据规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或法人可兼任),其中一类不少于6名,二类不少于5名,三类不少于4名。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电脑常用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
(三)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安全分析例会、渔船分级管理、渔船动态点验、渔船跟踪分析警示、渔船编组生产、渔民安全教育、渔船隐患排查、船人信息统计、渔船台账管理等制度,制定渔船海上突发事件和防台应急预案。
(四)管理手段信息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日常办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应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专职工作人员要会使用渔船上配备的安全生产设备,熟练掌握运用渔船安全救助、渔船进出港报告等信息化设备系统,建立渔船船长通信网络,推动事后处理向事前预测预警预防转变。
(五)管理服务一体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增强对渔民和渔船管理服务功能,负责做好证书办理、限额分配、入渔安排、资源费收缴、相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等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协助开展船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海事渔事纠纷调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等工作,在管理服务实践中提升组织能力。
(六)经费保障制度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所在地县级政府补助和向渔船收取一定服务费。服务费收取以非营利为目的,各地可以根据管理服务范围、渔船实际情况、以往惯例确定合理标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日常运营经费及管理人员工资的资金保障应由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原则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专职管理人员应不低于村级管理人员收入待遇,负责人应不低于村级负责人收入待遇,收入部分绩效考核工资应占一定比例。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补助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用于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等。
以上“六化”的标准要求各地可在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之上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三、考评奖惩机制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在乡镇制订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乡镇每年度对所辖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可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扶持。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可采取约谈负责人并限期整顿、取消挂靠资格并重组等措施。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所辖渔船每年发生一般性事故2起的,对基层管理组织负责人给予约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多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给予重组或取消挂靠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与乡镇共同加强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指导,特别是渔船安全救助系统的培训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的指导,监督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履职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在财政支持、税收征管、登记注册、审批办证、人员培训、养老保险、信贷资金、银行开户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按照《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安委〔2020〕10号)要求,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之一,建立“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机制,加大宣传引导,做细做实渔民群众工作,确保规范化建设平稳有序推进。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