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19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管理问题
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其中,供油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通过淘汰旧供油船取得。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按照《规定》中其他辅助船管理。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捕捞辅助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船长不得小于12米。
(二)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不超过淘汰船三者乘积;或者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满足以下要求:
1、船长<24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55;
2、24米≤船长<48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5;
3、船长≥48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0,其中渔业加工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25。
(三)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满足以下要求: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6.0;
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
考虑到捕捞辅助船管理实际,根据部渔业渔政局要求,请各地抓紧梳理辖区内捕捞辅助船的情况与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并将梳理结果在2020年5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我厅渔业渔政处。
二、关于临时证捕捞渔船管理问题
各地要加强临时证渔船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按照《通知》关于“分类清理现有临时证渔船,逐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的要求,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临时证渔船,可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
1、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案;
2、渔船证书记载的主尺度、主机功率等技术参数与实际情况相符;
3、渔船证书记载的作业方式与实际情况相符;
4、渔船持证人与实际拥有人相符。
三、关于养殖渔船管理问题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机动养殖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全省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附表中养殖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面积、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并确定地区控制目标,做到养殖渔船与养殖生产情况相匹配。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养殖渔船的管理,制定养殖渔管理办法,严禁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生产。申请养殖渔船必须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租用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附件:浙江省机动养殖渔船总量控制指标数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 月 日
附件
浙江省机动养殖渔船总量控制指标数
地区 | 船数(艘) | 功率(千瓦) |
杭州市 | 143 | 2887 |
宁波市 | 836 | 14736 |
温州市 | 3150 | 25668 |
嘉兴市 | 10 | 200 |
湖州市 | 272 | 3783 |
绍兴市 | 296 | 3114 |
金华市 | 19 | 154 |
衢州市 | 44 | 361 |
舟山市 | 1038 | 16590 |
台州市 | 804 | 15687 |
丽水市 | 252 | 2930 |
全省合计 | 6864 | 86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