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浙岭渔29993”渔船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问题的函
宁波海事法院:
你院〔2020〕浙72执9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浙岭渔29993”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问题函复如下:
经审查,“浙岭渔29993”属于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在册渔船,依法公开拍卖后可以办理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手续。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号令《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竞买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应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二、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竞买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不得再申请购置小型捕捞渔船;
三、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船长小于12米)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四、已纳入减船转产项目的船舶所有人,不得再申请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