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2020-04-21 15:36:02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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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4月22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1日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集群、园区、绿色发展先行)等重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农业农村示范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生产经营主体评优评奖、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挂钩实施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时,应当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作为申报或终止享有政策的重要条件。主要指标包括主体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可追溯、监测合格率、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查和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农村相关政策挂钩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挂钩条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行政机构和村申请示范创建等扶持政策时:

(一)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Ⅲ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所有食用农产品规模生产主体纳入省级追溯平台并实现数字化动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规模主体≥90%,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三类主体≥90%;

3.区域内上一年度例行风险监测合格率达98%以上;

4.区域内90%以上规模生产主体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申报相关政策支持,视情取消相关命名等扶持政策,并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区域内发生Ⅱ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区域内年度例行风险监测合格率≤95%;

3.区域内规模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率<80%;

4.区域内实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县级以上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三类主体<80%。

第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相关政策时:

(一)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申报的重要条件。

1.纳入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2.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

3.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

4.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5.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申报或取消相关政策支持,并自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1.抽查中发现使用(或违规经营)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

2.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产品连续3次检测不合格;

3.连续2年被列入信用综合监管重点名单;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制订实施细则,并依照本办法严格审查,切实将挂钩机制执行到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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