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和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为加快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百万工程,大力发展稻渔产业、促进农渔深度融合,现就开展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基地建设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努力,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品牌化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2年,建成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20个、省级示范基地200个。
二、建设内容
(一)重点示范县。按照“规范化、产业化、特色化、全域化”要求,从全县域的组织实施管理、产业规模发展、模式技术创新、质量安全提升、三产融合增效等重点方面开展建设,建成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全域推进、效益明显的稻渔综合种养发展县,辖区内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平原地区达到2万亩以上、山区达到1万亩以上。培育形成工厂化设施育秧基地、水产良种场或繁育示范基地。
(二)省级示范基地。按照“稳产高效、标准规范、特色鲜明、品牌运作”要求,从产地环境合格、种养模式与运营先进高效、生产管理规范、社会效益明显等重点方面开展建设,建成有技术支撑力量、有核心展示区域、有特色技术模式、有科学规范管理、有自主品牌产品的可复制推广的新型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平原地区基地规模达到300亩、山区基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三、建设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2020和2021年度建设的,请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于6月12日前提交《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建设申请表》(附件1)、《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表》(附件2)至设区市。经所在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审核汇总(附件3)后,于6月19日前报我厅备案(电子版和纸质盖章件)。申请2022年度建设的,2021年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确定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19〕5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省级统筹部分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2号)等文件,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我厅遴选确定创建对象。2020年度拟建设重点示范县5个、省级示范基地63个(包括宁波地区示范基地3个)。
(三)验收确认。列入创建对象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地落实,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级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提出初验,初验需提交证明其符合验收条件的有关材料。市级初验通过后,于11月10日行文报我厅申请验收。我厅组织验收工作组,采取查阅申报材料、现场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视为合格。通过验收后,予以公布确认。
联系人: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周凡,电话:0571-87967376;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长路181号。
附件:1.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建设申请表
2.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表
3.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汇总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建设申请表
一 | 县(市、区)全称 | ||
二 | 申请建设年度 | £ 2020 £ 2021 £ 2022 | |
三 | 现有稻渔种养 基本情况 | 水稻面积: (万亩) | |
稻渔综合种养面积:(万亩) | 其中, 稻鱼: 亩 | ||
稻虾: 亩 | |||
稻鳖: 亩 | |||
其他综合种养模式: 亩 | |||
四 | 已有工作基础(300字以内) | ||
五 | 示范县建设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300字以内) | ||
六 | 省补资金使用计划 | ||
七 | 预期成效 | ||
推荐及初审意见 | |||
县级人民政府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设区市主管局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表
一 | 县(市、区) | ||
二 | 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全称) | ||
三 | 申请建设年度 | £ 2020 £ 2021 £ 2022 | |
四 | 稻渔综合种养情况 | 稻田面积: (亩) | |
现有稻渔综合 种养面积: (亩) | 其中, 稻鱼: 亩 | ||
稻虾: 亩 | |||
稻鳖: 亩 | |||
其他综合种养模式: 亩 | |||
项目拟建设规模: 亩 | |||
品牌创建情况: 品牌创建年份 以品牌销售大米 吨 | |||
五 | 主要建设内容 (200字以内) | ||
六 | 技术支撑条件 (200字以内) | ||
七 | 省补资金使用计划 | ||
八 | 预期成效 (200字以内) | ||
九 | 县(市、区) 主管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申请汇总表
市级主管局(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申报主体全称 | 所在县 (市、区) | 申请建设年度 | 综合种养方式 | 现有面积(亩) | 拟发展面积(亩) | 品牌创建情况 | 单位 负责人 | 联系 手机 | 详细地址 |
附件4
浙江省稻渔综合种养重点示范县建设
验收表(试行)
县 名 | 市 县(区、市) | ||||
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 |||||
1、全域推广面积:县域内稻渔综合种养面积,平原地区达到2万亩以上,丘陵、山区地区达到1万亩以上。 | |||||
2、指导建成稻渔省级示范基地:平原地区县域内不少于5家、丘陵、山区县域内不少于3家。 | |||||
3、培育稻渔配套种业:县域内建成或培育有稻渔产业配套的工厂化设施育秧基地(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水产良种场(繁育基地)分别不少于1家。 | |||||
4、质量安全:创建期间不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 |||||
如无否决项填写以下评分项 |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组织实施有力(18分) |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列入当地重点工作。 | 6 |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4分),列入重点工作(2分)。 | ||
出台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发展的相关政策意见。 | 3 | 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文件(3分)。 | |||
制定并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建设工作方案。 | 5 | 视方案完整性、可操作性等酌情赋分。 | |||
系统全面开展稻渔综合种养主体培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 4 | 制定提升业主竞争力和环境保护等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并实施。酌情赋分。 | |||
产业规模发展(30分) | 推动全域稻渔综合种养面积规模化发展。 | 8 | 县域内稻渔综合种养面积: 平原地区2~2.5万亩(5分),2.5(含)~3万亩(6分),3(含)~3.5万亩(7分),3.5万亩(含)以上(8分); 丘陵、山区地区1~1.5万亩(5分),1.5(含)~2万亩(6分),2(含)~2.5万亩(7分),2.5万亩(含)以上(8分)。 | ||
建立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库(名录)。 | 6 | 辖区内种养主体信息资料齐全。酌情赋分。 | |||
指导建设省级稻渔示范基地。 | 7 | 指导建设的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数量: 平原地区5家(5分),6~7家(6分),8家及以上(7分); 丘陵、山区地区3家(5分),4~5家(6分),6家及以上(7分)。 | |||
培育稻渔配套种业。 | 5 | 县域内建成或培育有稻渔产业配套的工厂化设施育秧基地(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水产良种场或繁育示范基地各1家(4分);分别有2家及以上(5分)。 | |||
培育新型规模化主体。 | 4 | 县域内规模化主体占比: 平原地区100亩(含)以上主体占比10%(含)~20%(2分),20%(含)~35%(3分),35%(含)以上(4分); 丘陵、山区地区30亩(含)以上主体占比5%(含)~10%(2分);10%(含)~20%(3分),20%(含)以上(4分)。 | |||
模式技术提升(25分) | 规范田间改造工程。 | 7 | 县域内稻渔综合种养田块严格实行开挖沟坑占比≤10%,整体合规面积≥90%(5分),≥95%(6分),全部合规(7分)。 | ||
加强监督检查。 | 2 | 对超出开挖比例的主体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完成(2分)(全部合规,则此项直接得分)。 | |||
形成稻渔综合种养典型技术模式。 | 6 | 因地制宜、集成创新稻渔综合种养重点模式1~2种(3分),同时推广稻渔综合模式3种及以上(3分)。 | |||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和观摩交流活动。 | 6 | 开展培训1~3期(3分),4~5期(4分),5期以上(5分);参训人数累计超过200人次以上,加1分。 | |||
技术资料与手册制作。 | 4 | 制定适宜本地区的稻渔综合种养标准化操作流程、模式图、技术手册,并向广大业主发放。酌情赋分。 | |||
质量安全保障(10分) | 对种养主体进行药残、农残抽检。 | 5 | 抽检覆盖率50%(含)~70%(3分);70%(含)~90%(4分);90%以上(5分)。 | ||
产品检测合格率。 | 3 | 产品检测/抽检合格率98%以上。 | |||
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 2 | 建立稻渔综合种养大米和水产品的可追溯体系。 | |||
三产融合发展(17分) | 指导开展品牌创建。 | 5 | 区域内培育、创建稻渔产品品牌、注册商标等1~3个(3分)、4~5个(4分)、5个以上(5分)。 | ||
组织主体参加全省性或全国性的稻渔产品的品牌推介、产品评比、技术发布、经营分析等活动。 | 5 | 组织参加相应活动1次(2分),2次及以上(3分);本地区产品获得相关荣誉或奖项(2分)。 | |||
推动三产融合发展。 | 5 | 开展稻渔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等二三产业,培育农(渔)旅融合发展基地,推进稻渔三产融合发展。酌情赋分。 | |||
效益明显提升。 | 2 | 区域内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提高一倍以上(1分),亩均增加利润2000元(1分)。 | |||
加分项 (5分) | 得到政府领导的批示与肯定。 | 2 | 相关工作得到县(市、区)及以上的政府领导批示(2分)。 | ||
强化宣传报道,增加影响力。 | 2 | 在地市级及以上媒体对相关工作开展宣传报道(2分)。 | |||
打造区域性公共品牌,提升竞争力。 | 1 | 开展稻、渔产品的区域性公共品牌打造工作(1分)。 | |||
合计 | |||||
注:除一票否决项以外,其余考评项均按实际情况予以赋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视为合格,通过验收。
附件5
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建设
验收考评表(试行)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 单位公章 | ||||
一票否决项(不合格的在右侧空格内划 ×) | |||||
必备条件 | 主体明确 | 建设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 |||
权属清晰 | 示范区边界清晰,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证明,无土地使用纠纷。 | ||||
规模发展 | 平原地区应集中连片,且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含);丘陵、山区应各田块位置毗邻,面积在100亩以上(含)。 | ||||
标准化 建设 | 遵循《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 1135.1-2017)标准,稻渔综合种养田块鱼沟、鱼凼开挖面积不超过10%的红线。 | ||||
质量安全 | 示范区周边无工业污染源,近五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水稻和水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 ||||
如无一票否决项填写以下评分项 | |||||
考核体系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产地环境 (6分) | 土壤 |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类以上标准。 | 3 | 达到标准(3分)。 | |
水源 | 水质达到《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T5361)标准。 | 3 | 达到标准(3分)。 | ||
模式与运营 (57分) | 特色化 生产 | 综合模式特色鲜明,技术有创新。 | 6 | 基地布局合理、模式特色鲜明(4分);技术上有创新发展(2分)。酌情赋分。 | |
产业化 运作 | 主体配套资金投入。 | 3 | 主体年配套资金投入<20万(1分);20万(含)~30万(2分);30万(含)以上(3分)。 | ||
建立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 4 | 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建立了苗种供应、生产管理、流通加工、产品销售等关键环节的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酌情赋分。 | |||
品牌化 发展 | 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 2 | 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或有机食品认证。 | ||
拥有水稻和水产品自主品牌,具有良好知名度和竞争力。 | 6 | 其中,拥有水稻自主品牌(2分)、水产品自主品牌(2分);获得省级农业品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1分);近3年在市级及以上的展销或评比活动中获奖(1分)。 | |||
品牌产品售价与当地普通产品相比产生了1倍以上的品牌溢价。 | 4 | 品牌溢价1~2倍(2分);2~3倍(3分),3倍以上(4分)。 | |||
水稻产量 | 平原地区水稻亩产量。 | 5 | 500~550公斤(3分);550公斤(含)以上(5分)。 | ||
丘陵、山区水稻亩产量。 | 400~450公斤(3分);450(含)~500公斤(4分);500(含)公斤以上(5分)。 | ||||
产出优质稻米的区域。 | 最低亩产量可降低<5%(2分); 降低5%(含)~10%(1分)。 | ||||
田间工程 | 符合田间工程建设行标要求。 | 5 | 田间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实用,沟坑占比≤10%;酌情赋分。 | ||
减肥减药与循环利用 | 化肥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 | 4 | 减少50%(含)~60%(2分);减少60%(含)~70% (3分);减少70%(含)以上(4分)。 | ||
农药使用量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相比减少50%以上。 | 4 | 减少50%(含~60%(2分);减少60%(含)~70% (3分);减少70%(含)以上(4分)。 | |||
采取绿色防控技术。 | 3 | 利用种植香根草、显花植物、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水稻病虫害等的发生(3分);酌情赋分。 | |||
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 | 2 | 开展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燃料化利用、基料化或原料化利用(2分)。 | |||
产值利润 | 亩均利润与同等条件下比当地水稻单作对比提高一倍以上。 | 4 | 1~2倍(2分);2(含)~3倍(3分);3倍(含)以上(4分)。 | ||
亩均增加利润高于2000元。 | 5 | 2000~2500元/亩(3分);2500(含)~3000元/亩(4分);3000(含)元/亩以上(5分)。 | |||
生产管理 (25分) | 日常管理 | “生产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 | |
“施肥用药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或达到零化肥零药物施用。 | |||
“产品销售记录”档案。 | 2 | 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规范。 | |||
质量控制 | 建立了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 | 2 | 建立并运行相应制度。 | ||
采购的生产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 2 | 规范购买投入品;使用的农药和饲料均符合《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标准。 | |||
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 2 | 开展稻米和水产品检测,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例行检测、抽检没有发现不合格。 | |||
内部管理 |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或制有模式流程图、基地展示牌等。 | 3 |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1分);有模式流程图、基地展示牌(2分)。 | ||
定期开展/参加技术培训或交流。 | 2 | 一年开展或参加两次及以上的技术培训或交流。 | |||
有稻渔综合种养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支撑单位。 | 2 | 建立了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有专职技术人员。 | |||
产品销售 | 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 2 | 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 ||
可追溯制度。 | 2 |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
产品标签。 | 2 | 销售产品附具《产品标签》或者《使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完整准确。 | |||
社会效益(12分) | 辐射带动 | 积极为周边农户提供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 3 | 联系带动1~5户以上(2分);联系5户以上(3分)。 | |
带动周边主体开展稻渔综合种养,提高对稻渔综合种养的认识度和整体技术水平。 | 3 | 带动周边主体新投入开展稻渔综合种养1~2家(2分),3家及以上(3分)。 | |||
社会认可 | 基地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领导的视察或工作得到肯定。 | 3 | 达到要求。 | ||
基地获得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 3 | 基地获得县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2分);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3分)。 | |||
加分项(10分) | 规模化 发展 | 经营主体因地制宜进行规模化开发,综合种养达到一定规模。 | 4 | 平原地区350亩(含)~400亩(2分),400亩(含)~500亩(3分),500亩(含)以上(4分)。 山区、丘陵地区120亩(含)~150亩(2分),150亩(含)以上(4分)。 | |
技术革新 | 基地参与市级及以上的科研推广项目的研发和试验示范任务;或作为市级及以上交流或培训的现场观摩点。 | 3 | 作为地市级科研推广项目基地或承担现场观摩会(2分);地市级以上(3分)。 | ||
三产融合 | 开展了农产品加工销售、创意农业体验、休闲旅游、节庆活动等二三产业,产业链得到有效延伸,三产融合发展效果显著。 | 3 | 三产融合效果显著,有二三产业,产值占比低于30%(2分);二三产业产值占比在30%以上(3分)。 | ||
合计 |
注:除一票否决项以外,其余考评项均按实际情况予以赋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视为合格,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