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开函
现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6月29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丁汉正,联系电话:86757581),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的电子邮箱(zjnyncfg@163.com)。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8日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有关主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散、小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供社会公众和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应用的管理手段。评价实行动态更新,评价结果每年度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浙江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用浙江”网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平台集中发布一次,进行宣传、引导。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管理系统建设,组织开展全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核定并发布全省列入或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等工作。设区市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的监督、协调、审核等。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归集、录入和审核等,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由省公共数据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依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试行)1.0版》(附件1)进行计分,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省农业农村厅可适时迭代优化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850分以上为A级(优秀,显示绿色)、800分~850分(含)为B级(良好,显示蓝色)、750分~800分(含)为C级(中等,显示黄色)、700分~750分(含)为D级(较差,显示红色)、700分(含)以下为E级(差,显示黑色)。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优化和实际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可对评价等级分数区间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拟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
第三章 严重失信名单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经营、贩运或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的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三)因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三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由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决定,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被列入的主体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作出决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拟作出决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名单可共享至省大数据局、“信用浙江”网,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根据需要可对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公布时可隐去部分字段。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试行)》中“违法违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和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5年;“基本情况”“质量提升”一级指标的信息不设置有效期,以实时数据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试行)》中“违法违规”“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和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后的不良信息修复。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依申请修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
(二)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含: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十六条(二)相关佐证材料;
(四)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附件3),并在系统中完成修复流程;对于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附件4),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严重失信名单自然移出期限为5 年。严重失信名单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被列入的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参照信用修复程序,向认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予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主体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后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作出认定的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主体,在系统中完成移出修复流程。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可以降低为原抽检比例的50%,巡查检查频次为每两年1次;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为原抽检比例的100%,巡查检查频次为每年1次;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为原抽检比例的200%,巡查检查频次为每年2次;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简化许可审批、审核程序;
(二)在评优评先、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以及有关支农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或倾斜。
(三)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D、E级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D级主体
1.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加强现场检查;
2.参与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以及有关支农资金等政策,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信用等级为E级主体
1.列为重点监管名单,加强现场检查;
2.参与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取消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4.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实施者;
5.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主体
1.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实施者;
2.取消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参与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产品认证认定、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4.限制参加农业(渔业)系统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实施行业退出措施;
6.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7.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9.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细化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试行)1.0版(审议稿)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数据确认方式 | |||||
基础指标项(300分) | ||||||||||
1 | 公共信息 (300分) | 基础信息 | 农业生产主体及主要人员信息等。 | 公共信用评价分值×30%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 |||||
2 | 金融财税 | 纳税、金融信息等。 | ||||||||
3 | 管治能力 | 农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 ||||||||
4 | 遵纪守法 | 公用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 ||||||||
5 | 社会责任 | 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 ||||||||
行业指标项(700分) |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数据确认方式 | |||||
6 | 基本情况 (55分) | 主体信息 (25分) | 基本信息应有: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个人身份证)、生产地址(或注册地址)、主体类别、法人代表 (生产者)、联系方式、地理坐标、产业类型、总规模(10分) | 每缺填1项 | -3/项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 ||||
7 | 填写不真实发现1项 | -2/项 | ||||||||
8 | 产品信息应有:产品种类、产品规模。(15分) | 产品种类信息不齐全 | -5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 ||||||
9 | 产品规模信息不齐全 | -5 | ||||||||
10 | 发现信息不真实 | -5 | ||||||||
11 | 行政许可 (10分) | 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完整信息应有:证书编号、有效期、许可范围、证照(10分) | 没有行政许可证(无相关要求的,属合理缺项,不扣分) | -10 | ||||||
12 | 有,但不在有效期内 | -5 | ||||||||
13 | 有,在有效期内,但填报不真实或不完整 | -5 | ||||||||
14 | 内部管理 (20分) | 建立岗位责任分工、质量安全承诺、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信息记录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追溯码)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无害化处理制度(20分) | 每缺1项 | -3/项 | ||||||
15 | 检查中发现有虚假情况1次 | -3/次 | ||||||||
16 | 生产管控 (300分) | 投入品管理(150分) | 实行农业投入品实名采购(15分) | 无 | -15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执法通)和巡查检查 | ||||
17 | 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15分) | 无 | -15 | |||||||
18 | 有废弃包装物回收记录(10分) | 无 | -10 | |||||||
19 | 严禁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40分) | 发现违规使用1次 | -40 | |||||||
20 | 按“肥药两制”标准要求施用肥药(30分) | 超量使用预警1次 | -10/次 | |||||||
21 | 按农、兽药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40分) | 发现违规使用1次 | -20/次 | |||||||
22 | 标准化生产(50分) | 有规范的标准化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或模式图(25分) | 没有的 | -25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和巡查检查 | |||||
23 | 主要农产品未全覆盖 | -5 | ||||||||
24 | 发现有虚假或不真实情况1次 | -5/次 | ||||||||
25 | 农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B、C三档(25分) | B档 | -10 | |||||||
26 | C档 | -15 | ||||||||
27 | D档 | -20 | ||||||||
28 | 没有开展 | -25 | ||||||||
29 | 生产记录 (60分) | 生产记录应有:投入品采购记录、日常管理(田间操作)记录、产品采收或出栏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合格证或追溯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40分) | 生产记录每缺1项 | -7/项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执法通)、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和巡查检查 | |||||
30 | 生产记录发现虚假1次 | -10/次 | ||||||||
31 | 生产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20分) | 所有主要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2年以下 | -20 | |||||||
32 | 生产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但仅覆盖部分主要农产品 | -10 | ||||||||
33 | 无害化处理 (20分) |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或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0分) | 病死动物或不合格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1次 | -10/次 | ||||||
34 | 技术培训 (20分) | 积极参加农业(渔业)部门组织或自行组织的有关技术培训(20分) | 未参加(组织) | -20 | ||||||
35 | 未达到2次 | -10 | ||||||||
36 | 检验检测 (100分) | 检测配备 (20分) | 配有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施设备(20分) | 未配备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施设备 | -20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农业(渔业)监管部门 | ||||
37 | 检测数据不能实时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 -10 | ||||||||
38 | 上市检测 (30分) | 有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记录(30分) | 无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记录 | -30 | ||||||
39 | 只有定性检测记录,未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 | -15 | ||||||||
40 | 有定量检测记录,未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 | -10 | ||||||||
41 | 检测记录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但无定量检测记录 | -5 | ||||||||
42 | 抽样监测 (50分) | 配合农产品监测抽检工作(10分) | 有不配合情况 | -10 | ||||||
43 | 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农产品(40分) | 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 | -40 | |||||||
44 | 追溯管理 (50分) | 开具情况 (30分) | 农产品上市前开具合格证(一证一码)或畜禽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0分) | 没有开具 | -30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渔业)、市场监管部门 | ||||
45 | 开具10批次及以下 | -20 | ||||||||
46 | 开具20批次及以下 | -10 | ||||||||
47 | 开具30批次以下 | -5 | ||||||||
48 | 追溯记录 (20分) | 追溯信息中有种养过程记录,并包含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和检测记录(20分) | 没有记录 | -20 | ||||||
49 | 有种养过程记录,但不含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和检测记录 | -15 | ||||||||
50 | 有种养过程记录,但仅含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或检测记录 | -10 |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渔业)部门 | |||||||
51 | 含有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检测的种养过程记录,但追溯记录少于10条 | -5 | ||||||||
52 | 质量提升 (70分) | 产品认定 (20分) | 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20分) | 未获得或无效的已认定农产品 | -20 | |||||
53 | 仅有一个有效的已认定农产品 | -10 | ||||||||
54 | 资质等级 (20分) | 获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称号(20分) | 获市级的 | -5 | ||||||
55 | 获县级的 | -10 | ||||||||
56 | 没有获得的 | -20 | ||||||||
57 | 名牌建设 (10分) | 有农业品牌商标(10分) | 无 | -10 | ||||||
58 | 质量认证体系(20分) | 通过GAP、HACCP、ISO等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20分) | 未通过或不在有效期内 | -20 | ||||||
59 | 社会监督 (25分) | 问题投诉 (25分) | 未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25分) | 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属实 | -25 | 农业(渔业)、市场监管部门 | ||||
60 | 违法违规 (30分) | 行政处罚 (30分) | 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0分) | 发生 | -30 | |||||
61 | 突发事件 (40分) |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40分) | 未发生Ⅰ-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40分) | 发生 | -40 | 农业(渔业)、应急管理部门 | ||||
62 | 安全生产 (30分) | 农业安全生产(30分) | 未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30分) | 发生 | -30 | |||||
63 | 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1次 | -15/次 |
附件2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表
主体基本情况 | 名称 | (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填写:自然人填写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无需填写)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 认定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 ||
不良信息内容描述 |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以***处罚等。 (可提供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 | |||
申请信用修复的理由 | 符合《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请在□上打√) | 符合□,不符合□。 | ||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
附件3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信用修复确认单位基本情况 | 信用修复确认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 ||||
不良信息内容 | ||||
修复条件认定情况 |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年×个月,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 |||
修复处理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二份。
附件4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
:
我局(厅/委)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法办(试行)》的 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单位名称(自然人)公章(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