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1-00074 有效性: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1-01-08
文件编号:浙农提〔2020〕152号 统一编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07号建议的答复

2021-01-08 16:14:30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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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梅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科学文明养犬规范推动我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建议》(温107号)收悉。经会商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促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我省采取了以下系列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文明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一是积极推动各地将文明养犬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村规民约。引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加强管理,制修订村规民约,将科学文明养犬纳入村规民约,推动“文明饲养宠物,不饲养大型非温和犬类;文明遛狗,注意牵绳,及时清理犬类排泄物;及时为宠物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不在公共场合放养家禽”。湖州安吉昌硕街道已有14个村(社区)把文明养犬写进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所有家禽需圈养,家犬必须免疫拴养”)。二是发挥犬类行业协会作用。利用行业资源进行专业指导和惠民服务,为犬主依法文明养犬提供有益指导。浙江省小动物协会在全省重点市县巡回举办以《做文明养宠好主人,建和谐美丽乐家园》为主题的文明养宠公益宣传系列活动。三是结合“三服务”做好文明养犬宣传。推动乡镇建立养犬户档案,各村对养犬户登记造册,强化对犬只的定期免疫注射,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控舆论引导、健康教育和风险提醒等工作,向公众宣传科学、文明养犬的法律法规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相关知识,引导农村群众自觉遵守养犬规定。

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犬只免疫工作。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切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目前,虽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将犬狂犬病纳入强制免疫,但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等地已率先对犬只狂犬病开展免费免疫,其余各市正加快推动犬只强制免疫工作。杭州市从2010年开始实施全市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在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和下沙经济开发区等7个主城区设立固定犬类免疫点,实施每日免疫及日常补针工作。宁波市对城区家犬的狂犬病免疫,在辖区的犬类管理中心派驻防疫人员,做到登记上牌一只免疫一只;各县(市、区)每年春季或秋季定期入村到户,组织实施农村家犬狂犬病免疫;加强犬只移动监管,对异地运输的犬只在开具检疫证明之前进行狂犬病监测,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证明。湖州市创新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机制,坚持“区县主抓、镇(街道)村(社区)落实、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原则,从系统推进、基础保障、监管运行等三个方面重点突破,创新完善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全省共免疫犬只110余万只,其中杭州市40余万只、宁波市23万只、湖州市19万只。

三、加强立法规范,做好疫情监测工作。一是推动犬类管理法治化。近年来,我省各设区市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专项立法、修法工作,使犬类管理逐步的步入法治化管理轨道。目前,除台州市外,其余10个设区市均制定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二是动态监测犬只免疫效果。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地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要求,重点对农村散养、城镇流浪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采血抽查,集中开展抗体水平检测,及时掌握全省犬只免疫效果和疫情动态。加强死亡或疑似发病犬的脑组织采样工作,做好狂犬病疑似猫、家畜和野生动物的采样检测。2019年,全省对1个规模场、33个散养户和81个其他场点等115个场点,共609份犬血样进行了狂犬病抗体监测。三是注重发挥宠物店资源优势。与店主建立合作,持续向农村居民宣传科学、文明养宠方面的法律法规,普及人兽共患病和医疗保健的相关知识,改变饲养宠物的无序状况。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养犬规定,形成良好、文明的饲养习惯,努力减少和避免犬只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

四、做好有关流浪犬收容场所管建和绝育工作。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流浪狗的收容、管理、饲养和救助。同时鼓励社会爱狗人士建立流浪犬收容所,减轻政府部门负担,鼓励个人收养流浪犬,使流浪犬能及时找到归宿。目前,犬类绝育工作由具有动物诊疗合格证且具有绝育手术能力的动物医院、宠物诊所承担,犬类所有人本着自愿原则可自行选择是否为犬类进行绝育。

近年来,农村居民养犬已成为普遍现象,犬只数量日益增多,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您对加强乡村科学文明养犬规范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了很强的社会责任感。您在建议中提到的8条对策建议针对性强。我们将认真吸取您的意见建议,结合职能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推动落地落实。

一是完善农村养犬管理法规制度。目前,我省大部分的设区市都制定了相关养犬方面的条例法规,但规范管理区域不同,大部分是对市区或主城区的养犬进行规范管理,对乡村养犬规范化管理重视仍然不够。目前,我厅正在牵头起草《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拟在条例中明确农村养犬管理相关事项。

二是加强农村养犬监管力度。争取将犬类管理纳入全科网格管理内容,全面加强犬类网格化管理。推动乡镇建立养犬户档案,各村对养犬户登记造册,强化对狗的定期免疫注射。以深化“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抓手,推动各地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指导村里的治保力量在监管犬患问题上发挥作用,让村民互相监督、文明养犬。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犬治安案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维护良好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加强宣传服务指导。将文明养犬纳入乡村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村规民约,积极引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加强管理,村民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村民委员除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外,加强对村民养犬行为的服务和管理。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免疫接种,提醒村民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被狗咬伤及时到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时,加强平安类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注重发挥犬类行业协会作用,利用行业资源优势,加强专业指导,提供优惠服务,做好犬类绝育,引导农村群众依法文明养犬。

四是规范犬类办证和芯片管理。总结推广杭州、宁波等地加强城市犬只管理的做法,推动逐步向农村犬只管理延伸。推出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犬证、积极办理犬证,推进犬类芯片管理,减少无证犬。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处陈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829。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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