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12-00607 有效性:废止
发布机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生成日期:2012-02-13
文件编号:浙海渔发〔2012〕11号 统一编号:ZJSP36-2012-0001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的通知

2021-08-20 16:31:07

信息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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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已经2012年2月7日局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试行)》(浙海渔业〔2002〕2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要点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水产原、良种场的合理布局和建设质量,逐步实现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要点。 

第一条  基本任务和适用范围

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收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并根据养殖生产和增殖放流的需要,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按照良种选育和亲本、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选育保存一定数量的良种基础群体,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供应苗种繁育场、养殖场,并承担新品种的中间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任务。 

本要点适用于省级水产原种场和良种场的建设。 

第二条 资质条件

具有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布局,具有自主土地或租赁期在15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场所,并具有两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第三条  环境条件

(一)生态环境。水源充足,水源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生态环境适宜经营种类的生长、繁殖和种质资源的保存。 

(二)场址。原种场原则上建立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的主产区;防汛抗旱能力符合水工建筑50年一遇标准。 

(三)电力、通讯、交通运输条件便利。

(四)场区功能布局合理,生产与管理生活区域隔离,标志标识清晰。

(五)场区环境绿化、美化,场容整洁。

第四条 规模和生产能力

(一)规模。场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亩,水面类型、面积及各类水面配套比例满足目标种类的生物、生态学特点和生产规模要求。

(二)生产能力。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生产能力,其保存亲本数量、年生产亲本和苗种能力应达到下表要求。

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

类别

最低亲本

数量

年生产亲本能力*

苗种年生产

能力

苗种

规格

淡水

鱼类

原种场

200尾

500尾

普通淡水鱼2亿尾;

名贵鱼、观赏和冷水鱼100万尾

水花

良种场

500尾

2000尾

海水鱼类

原种场

200尾

200尾

100万尾

鱼种

良种场

300尾

500尾

海水虾类

原种场

2000尾

2000尾

5亿尾

商品苗

良种场

5000尾

20000尾

淡水虾类

原种场

20000尾

20000尾

5亿尾

商品苗

良种场

50000尾

50000尾

蟹类

原种场

500只

500 kg

海水蟹250 kg

淡水蟹150kg

二期稚蟹

良种场

500只

1000 kg

大眼幼体

海水贝类

原种场

200 kg

500 kg

蚶类5亿粒;蛤类5亿粒;蛏类5亿粒;贻贝类2亿粒

商品苗

良种场

300 kg

1000 kg

淡水贝类

原种场

250只

500只

500万只

商品苗

良种场

500只

2000只

鳖龟类

原种场

5000只

2500只

鳖30万只;龟5万只

稚鳖或稚龟

良种场

25000只

5000只

5000只

海水藻类

原种场

100 kg

100 kg

海带、羊栖菜1000万株;紫菜1000万贝壳;

商品苗

良种场

100 kg

100 kg

其它

原种场

视品种而定

大于亲本数量2倍

商品苗

良种场

大于亲本数量5倍

*年生产亲本能力所指的亲本是下一个繁殖周期可进行繁育的亲本。

第五条 基础设施

(一)生产设施

应具备繁殖孵化、种苗培育、原、良种保种等设施及路、渠、电等辅助配套和废水处理等设施,要求排列整齐,布局合理。

1. 繁殖孵化设施。建有与养殖品种相适应的繁殖设施。包括产卵、孵化、饵料培育等设施与装置,能满足苗种年生产能力的要求与条件。

2. 种苗培育与保种设施。需具备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饵料池等基础设施,比例合理、标识清晰;室内培育池应达到设施化水平,池子可采用水泥、玻璃钢等材质建造;室外培育池的面积、池深及塘埂护坡应符合养殖种类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点。

3. 辅助设施。路、渠、电等配套设施完善,场区主干道应硬化,宽度不小于5米,进排水独立,增氧、供水、发电、调温、投饵等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

4. 废水处理设施。建有养殖废水处理池及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养殖废水须经过净化处理后排放,并符合DB33/453-2006要求。

5. 隔离设施。建有严密的防止原种和良种逃逸和其他养殖生物混入的隔离设施。

6. 其它。特殊繁育条件的种类,应有相应的生产条件和配套设施。

(二)管理设施

具备办公室、实验室、档案室、资料标本室和仓库。

1. 办公室。应具备日常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机、传真机等,能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和传递。

2.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并配备显微镜、解剖镜、分光光度计、多功能水质监测仪、电子天平、pH计等常规检测仪器,具备一般的水质化验和病害检测能力。

3. 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建有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基建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档案内容包括种苗质量标准,苗种繁育操作生产规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基本建设、亲本引进、更新、繁育生产、销售和用药等各项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实行电脑化管理。

4. 资料标本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同时应具备有关水产养殖及优质种苗繁育生产基础知识的书籍、报刊、杂志等。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建有标本室,保存有从幼体到成体整个养殖周期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标本,以及不同世代的标本等。

5. 仓库。应离生产区较近,且方便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避阳,防潮等,并应有单独配置的药房,饲料、药品、生产工具须分隔存放。

第六条 生产管理

(一)应实行计划生产与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所保存原种或良种的生产工艺路线和技术操作规程,按规程和计划组织和管理年度生产。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应建立隔离保种、生产、技术、质量、财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上墙和有效运行。

(三)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原种池和供生产用种池应严格隔离。不同养殖对象要分区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防止混杂。

(四)生产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主要内容: 

1.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2.引进种的培育:培育池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3.繁殖:催产、孵化、出苗情况等。 

4.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密度、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5.后备亲本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6.用药:塘号、病因、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用药名称、药品来源、用药剂量与方法、用药效果等。

7.销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时间、价格、对象、联系电话等。 

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质量管理

(一)亲本来源清楚,记录资料完整准确。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湖泊、水库的野生群体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省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

(二)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亲本种质标准、苗种质量标准,亲本更新制度等。

(三)严格执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原、良种生产技术路线进行种质保存和品种改良,并对保存的原、良种定期进行生态、形态、生长、生化等的种质测定并记录归档,对不符合种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亲本更新。

(四)建立售后跟踪制度。对出售的原种、良种应发放质量跟踪表、真实记录用户对质量状况的反馈意见。

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协助场长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组织管理

(一)人员配置。全场职工中,中级职称及以上、初级职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15%和30%以上。同时还应根据需要配备质量检验员、档案管理员及生产记录员等。

(二)技术依托单位。须与市级以上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等技术挂靠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协议,并应聘用一名以上具高级职称的水产技术专家为技术顾问,生产季节指定专人到场指导。

(三)管理人员。场长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具有水产养殖相关专业知识,应从事水产养殖技术和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大学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技术工人。技术操作工人须经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建立培训制度。原、良种场应制定培训考核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工人进行培训,定期考核上岗。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设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并建立立卷归档、文书处理、库房管理、借阅使用、保密等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归档内容。分技术档案(包括保种和选育技术档案、原良种生产、用药与销售记录等)、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书档案及图像、录像、照片等五大类。

第十条 销售管理

(一)销售的原、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记录内容应包括品种名称、亲本来源、规格、数量或重量、亲本或苗种培育时间、销售季节、对象、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由质量检验员和生产记录员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二)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第十一条 本要点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本要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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