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2-00142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2-04-17
文件编号:浙农质发〔2022〕5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2-0011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4-24 11:09:18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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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7日

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省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目标。至2023年,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由乡镇(街道)到村(社区)再到生产经营主体的清晰、完整管理网络,实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监管体系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力、体系运行高效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网格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全面覆盖”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因地制宜划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以下简称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农安监管员应由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农安协管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乡镇(街道)技术人员担任,或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根据当地实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鼓励实行专职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无条件的可实行兼职,乡镇(街道)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相对较少,在能够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农安监管员与协管员也可同一个人担任。网格单元大小可以乡镇(街道),或行政村(社区),或重点产业区,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为单元划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设置质量内控员。各地要切实构建起以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为主,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内控员为补充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体系。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各地自主印制配发。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布局、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醒目位置应公示主体基本情况、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质量安全责任人及质量安全承诺书,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信息。

(二)明确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及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名录,统一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明确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工作职责。

农安监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

1.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动态维护本辖区规模主体名录,做到主体监管名录信息每年至少更新1—2次;

2.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

3.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对网格内生产经营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巡查应聚焦用药高峰期和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进行,其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日常巡查频次一般不得少于3次/年,对于信用等级A或B适用低巡查频次,但不得少于2次/年;对于信用等级C、D、E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巡查频次3次以上/年;对散小户型主体一般不少于1次/年。巡查内容应当包括: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及废弃物处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农药兽药科学使用等落实情况。

农安协管员主要职责应当包括: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主体质量内控员职责由农安监管员负责指导主体进行落实。

(三)完善管理机制。各地在定格定人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与机制,确保网格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切实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或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等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与要求,强化奖惩工作机制;建立问题会商制度,定期开展问题分析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培训任务和计划,做到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等网格人员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全覆盖,年度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根据农业农村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乡镇(街道)应当制定更为具体的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建立清晰的日常巡查工作清单,构建日常巡查与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衔接机制,突出问题处置与案件查办;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渠道,及时收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适时可将重点工作事项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确保信息、问题快速传递上报。鼓励各地探索物联网和云数据等技术应用,提升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进度计划

全省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分二批推进,具体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2年6月底前)。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或年度计划,确定第一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名单,要求第一批乡镇(街道)实施数量占总数的30%以上,于2022年6月底前盖章后报备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建立第一批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实现网格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2023年6月)。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覆盖所有涉农乡镇(街道);要求所有涉农乡镇(街道)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全部实现网格化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各地总结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主要经验与做法,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并以设区市为单元形成工作总结,于2023年8月底前盖章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8—12月,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人员赴部分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实地调查,总结提炼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主要做法与亮点,遴选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十大典型范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形成有力领导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切实构建起有效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将其列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方案,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格、定人、定责”网格化运行机制和制度,按期实现所辖区域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地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专职农安协管员报酬经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兼职农安协管员报酬经费应以确保网格化建设、正常运行为前提进行合理补助;管理经费应切实保障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必备的工具用品、网格化体系日常运行、网格信息化建设以及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等需求;经费落实情况将与相关工作考核挂钩。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激励机制,在绩效保障、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各地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专家智库,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日常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三)强化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质量强省等考核内容。县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建设列入对乡镇(街道)年度相关绩效考评范围,进一步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本方案自2022年5月19日施行。

附件:浙江省农安监管员和协管员佩戴标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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