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3-12-04 17:29:01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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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政发〔2022〕1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要求和全国土壤普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普查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省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打造“数字土壤”应用场景,加强土壤质量保护与科学利用,实施土壤健康行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支撑。

本次土壤普查的对象为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滩涂等。开展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调查、检测和评价;根据我省土壤类型及农作物多样性等特点,科学布设普查样点,提高土壤普查的精准度。开展省级土壤数据库、土壤剖面标本库、土壤样品库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土壤样品库。

二、扎实推进普查工作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2022年,在杭州市富阳区、宁波市鄞州区、桐乡市、温岭市开展普查试点;2023—2024年,在全省全面开展普查工作;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上报。2022年7月底,编制完成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实施方案,高标准制定普查技术规范,明确普查对象、普查内容,细化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筛选确定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的技术支撑及服务机构。

(二)强化普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土壤普查技术力量,组建省第三次土壤普查专家队伍,建立工作专班和专业工作组,分别开展普查工作全过程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质量审核。省统一筛选确定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制样中心、内业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组织技术培训、业务练兵,提高普查水平。

(三)严格普查质量管理。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预设样点校核与优化、外业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化验、数据汇总与分析、报告审核与上报等环节管理,建立分级检查、抽查复核、成果验收制度。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对样点土壤实行“一点一码”全程追溯,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普查成果应用。充分整合土壤普查、国土“三调”、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土地质量地质调查、省森林资源清查固定样地体系等成果,完成我省耕地质量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查明适宜主要农作物高质高效生产的典型土壤特征,探索建立土壤健康指标体系和土壤健康分类管理制度,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和利用制度;构建全省土壤普查数据库,开发“数字土壤”应用场景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三、强化普查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所辖领域技术支持、相关资料提供、信息共享,协同开展相关领域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经费保障。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省负责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土壤数据库等建设,省级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发;负责省级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预设样点校核与优化、剖面样品挖取和标本制作、外业调查与采样、内业测试化验结果质量控制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级负责本区域的技术培训、外业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化验、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土壤样品库建设等。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三)强化信息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建立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提高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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