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和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部署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3年7月,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但设有仓库、外包间、内包室等生产场所,现场查获3种共860个兽用诊断试剂及相关原材料。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5种8个批次共16750个兽用诊断试剂,违法所得35720元,货值金额3785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杭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作出罚款75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72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的行政处罚。
二、余姚市唐某、陈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2023年9月,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情况的协查函,经现场调查并询问查明,当事人唐某、陈某以牟利为目的,用虚假信息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国家公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乐清市郑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4月13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蒲岐镇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郑某某存放养殖设施及物品的仓库内存放有半包65%五氯酚钠(0.455千克)。经调查询问,郑某某表示现场存放的半包五氯酚钠是其养殖彩虹明樱蛤用剩下的。执法人员先后对养殖塘内的彩虹明樱蛤监督抽样12个批次,经检测其中6份样品不合格。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5月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10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嘉兴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3年2月28日,平湖市农业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查获成品免稀释型棕榈植物精油驱虫剂1200瓶及各类半成品棕榈植物精油1845瓶。经查,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从上海某有限公司一次性采购棕榈精油原料2349.5斤,货值金额人民币7000元,分装后在包装瓶外黏贴标注“棕榈植物精油驱虫剂”的标签进行销售,违法所得2872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平湖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生产,作出没收500ml免稀释型棕榈植物精油驱虫剂1370瓶、50ml浓缩型棕榈植物精油驱虫剂16瓶、20ml浓缩型棕榈植物精油驱虫剂800瓶,没收违法所得2872元,罚款51000元,企业负责人夏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嘉兴市某飞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种子案
2022年11月上旬,嘉兴市南湖区有种植户向嘉兴市南湖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反映,在嘉兴某飞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购的自称“沪LPR18”水稻种子,当年种植后长势差、预估产量低,对种子真实性表示怀疑。经调查,该批种子为涉案公司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的,使用“苏秀867”外包装进行销售,共销售9260公斤,销售金额13.89万元,涉及种植户12人。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稻穗进行抽样送检,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测,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沪LPR18”与对照样品“苏秀867”为不同品种,认定为假种子。2023年2月14日,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为立案调查;2月22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检测报告,送检的自称“沪LPR18”样品与对照样品“沪LPR18”为不同品种。嘉兴市南湖区农业农村局将新的证据材料移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六、永康市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9月7日,永康市农业农村局对永康市西城街道章某某承包地种植的早熟五号(白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早熟五号(白菜)氧乐果检测值为0.34mg/kg(限量值0.02mg/kg)。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章某某收获的早熟五号(白菜)一部分对外销售,另一部分自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早熟五号(白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9月28日,永康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绍兴市上虞区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4月13日,根据统一部署,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现场抓捕正在非法捕捞鳗鱼苗的王某、陈某等22人,共缴获鳗鱼苗种200余尾,1—2mm的密网等非法捕捞工具20件。22名非法捕捞人员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王某供述,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鳗鱼苗,共出售获利6000余元。2023年4月1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在曹娥江畔,对王某某非法捕捞鳗鱼苗案进行宣判,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当日,在曹娥江畔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基地,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三万尾鱼苗进行补偿放流。
八、台州市李某某、陈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系列案
2023年2月,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在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中,对某集市种子经营摊点实施检查时发现一假种子案件线索,经过反复研判,确定上线为李某某。2月21日,台州市路桥区农业执法队对李某某的种子经营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607包透明小包装的无标签瓜类种子,当事人主动交代其从温岭市某农户手中购买散种子进行包装销售的违法事实。为有效实现违法案件全链条打击,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于2月22日指挥温岭市农业行政执法队在温峤镇河岙村查获无证制售种子的嫌疑人陈某某。经立案调查,路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李某某种子经营店销售假种子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财物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温岭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户陈某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青田县某专业合作社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农药案
2023年4月12日,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检发现,该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一批次白茶产品检出多菌灵农药含量7mg/kg,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5mg/kg)要求。5月8日,执法人员对其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白茶产品共计20千克,货值金额2万元。合作社负责人称该批次白茶虽已上市,但未出售,除去抽样样品外,全部被其免费赠与2名好友,其中追回0.62千克。经多方调查,未能查获销售证据,且有证人证言印证了当事人的陈述。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立案涉嫌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其在生产茶叶过程中施用了多菌灵农药,且加大了使用剂量,存在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追回的白茶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十、遂昌县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案
2022年12月2日,遂昌县农业农村局对标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驱蟑包”(成分:天然樟脑粉、硅胶粒、吸水树脂等)和标称某贝贝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良质驱虫包”(成分:樟脑粉、硅胶粒、吸水树脂等)进行监督抽检,检出樟脑含量分别为10.5%和10.1%。经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的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开始采购原料樟脑油、硅胶粒、吸水树脂等,通过简单混合浸泡,生产涉案产品驱蟑包和良质驱虫包并销售。因网络营销需要,部分产品贴牌其关联企业某贝贝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另案处理),并主要通过淘宝、唯品会、1688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查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涉案货值金额229044.68元,生产销售违法所得220828.68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涉案产品,主动退赔销售金额13.5万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遂昌县农业农村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驱蟑包成品1040袋、半成品133包、原料樟脑油3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5825.89元,罚款458089.36元,生产主管项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