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4-11-20 16:06:55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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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和“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报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进行梳理,从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淳安县某生态农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4年1月17日,淳安县农业农村局对淳安县某生态农场生产销售的莴苣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莴苣笋甲基硫菌灵残留超标。经查,当事人生产莴苣笋30千克,除收取抽样送检的3千克莴苣笋30元外,剩余的莴苣笋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已将剩余莴苣笋就地销毁。2024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淳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鄞州区陈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3年11月8日,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某生产销售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芹菜啶虫脒残留超标。经查,当事人采收芹菜23千克,除3千克芹菜用于检测外其余20千克已销售,违法所得46元,至查处之日已无法追回。2024年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乐清市林某某、江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23年6月2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雁荡镇西门岛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养殖户林某某、江某某在滩涂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五氯酚钠。2023年6月3日至4日,执法人员先后对其养殖塘内的青蛤、泥蚶、海瓜子监督抽检,总计抽样5个批次,经检测全部不合格。2023年6月21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4月10日,江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林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江某某、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江某某、林某某非法所得10000元、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17包五氯酚钠,予以没收。

四、湖州市南浔区钱某某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4年7月2日,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泥鳅恩诺沙星超标。经溯源,该批次泥鳅为南浔区钱某某销售。经查,钱某某从事水产收购工作,该批次不合格水产品由钱某某收购后进行销售,因时隔数月无法溯源。2024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南浔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湖市广陈镇某水产养殖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4年5月30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对平湖市广陈镇某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品大口黑鲈进行监督抽检,共抽取2批次大口黑鲈,经检测上述两个样本均检测出地西泮药物残留。经查,当事人销售大口黑鲈250千克,销售收入3750元。另计抽检样品费5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00元。另据调查,检出不合格大口黑鲈的鱼塘内存货共500千克,执行一定时间的禁售期,待相应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2024年7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平湖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并处罚款2500的行政处罚。

六、东阳市某养殖场销售含有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案

2024年6月20日,东阳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养殖场生产销售的鹌鹑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鹌鹑蛋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残留超标。经查,该养殖场给未产蛋棚鹌鹑饲料中添加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后未对饲料搅拌机进行净膛的情况下,给产蛋棚鹌鹑搅拌加工饲料,由此产蛋棚鹌鹑误食混有恩诺沙星的饲料,致使该棚鹌鹑生产的蛋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含量超标。该批涉案鹌鹑蛋销售金额7800元,至查处之日已无法追回。2024年8月13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局集体讨论,东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0元,并处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常山县樊某某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9月21日,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常山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称琚某某生产销售的豇豆检测含有毒死蜱成分。经查,使用毒死蜱的行为人系琚某某丈夫樊某某,该批涉案豇豆共计5千克,违法所得20元。2023年12月12日,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1月30日,常山县公安局以案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退回行政机关查处。2024年5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舟山市定海区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8月2日,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在检查中发现,定海区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定海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仙居县方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24年9月12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对方某某养殖场的鸭蛋进行监督抽检,检出产蛋期禁用的兽药氟苯尼考(含氟苯尼考胺)。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方某某的养鸭场及家中进行检查,在养鸭场检查发现20个已使用完的氟苯尼考粉兽药包装袋,在家中发现26包未拆封的氟苯尼考粉,当事人在鸭子养殖过程中长期使用网购的氟苯尼考粉为鸭子预防及治疗疾病。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赴永嘉县追回尚未销售的鸭蛋156.1千克。2024年10月22日,仙居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案件处于公安侦查阶段。

十、青田县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4年6月25日,青田县农业农村局对朱某某生产销售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杨梅啶虫脒残留超标。经查,当事人采收杨梅102千克,除2千克杨梅用于检测外其余100千克已销售,违法所得16300元。2024年9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一条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违法所得1630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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