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4年度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12-19 23:29:41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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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部署,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持续推进“绿剑”系列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和危害粮食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业农村领域违法案件,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杭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环嗪酮”和“双氟·滴辛酯”两种农药产品,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视频号小店销售“环嗪酮”农药产品。经认定,违法所得1372.8元,货值金额1864.5元。2024年8月17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2.8元,没收农药“环嗪酮”1瓶、“双氟·滴辛酯”2瓶,罚款5000元,并处该商贸公司直接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2月25日,余姚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告知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作出刑事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余姚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2021年8月至10月间,余姚市某种子经营部以30元/千克的价格从外省某种子公司分6批购入没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散装雪里蕻种子202.5千克,后陆续以70元/千克-100元/千克的价格向多名种植户销售,合计销售雪里蕻种子196.4千克。余下的6.1千克种子,自用1.5千克,用于抽检2.6千克,剩余2千克。雪里蕻种子播种后,不少种植户反映出现大面积提前抽薹现象,当事人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者进行了赔偿。经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16862.46元,赔偿金额为69000元。202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对部分雪里蕻种子购买人进行赔偿,且赔偿金额已超过违法所得的事实,余姚市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雪里蕻种子2千克,并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乐清市某养殖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8月22日,乐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某养殖场生产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鸡蛋氟苯尼考含量检测值为50.8μg/kg,复检值为44.5μg/kg(标准要求≤10μ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鸡蛋共5千克,违法所得200元。2024年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吉县周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5月21日,安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吉县西苕溪干流溪龙乡徐村湾段水域开展禁渔巡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船舶使用丝网实施捕捞作业。经查,当事人曾分别在2023年5月16日、8月10日因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被行政处罚,其行为对西苕溪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2024年6月27日,当事人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动缴纳2000元赔偿金。2024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艘涉渔船舶和3条丝网,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嘉善县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3年12月22日,嘉善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嘉善县某公司仓库检查时,发现数十箱宠物驱虫项圈系列产品,标签标注“驱虫除蚤”等效果,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除蚤项圈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宠物除蚤项圈中含有“残杀威”成分。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驱虫除蚤”类宠物项圈3个批次共计3700条,违法所得5600元,货值金额8475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嘉善县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驱虫除蚤”项圈产品1150条,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42375元,并处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负责生产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六、嵊州市某畜牧经营部从省外调入动物未按照规定备案案

2024年4月1日,嵊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嵊州市某畜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于2024年3月12日从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某养殖场处购买了32头牛(检疫证号为动A37317967**),并于2024年3月13日运抵当事人经营部。经查,该批牛调运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嵊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金华市钟某某、倪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4年初以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金华江流域双溪路段附近有人电鱼。经执法人员多次实地核查研判后,联合公安部门组成专案小组,利用“渔政天眼”视频监控及其他技术手段实现不间断跟踪,初步掌握违法人员作案规律。专案组分别于2024年5月7月、5月14日、6月30日成功打掉三个在金华江流域非法电鱼的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查获鲤鱼、老虎鱼、黄刺鱼等渔获物157.05千克。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倪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6名当事人分别自愿交纳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八、龙游县某禽业有限公司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销售农产品案

2024年2月23日,龙游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龙游县某禽业公司涉嫌冒用绿色食品质量标志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在绿色食品许可证过期后,仍在谷物鲜鸡蛋的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识,该批鸡蛋售出26袋,违法所得182元。2024年4月12日,龙游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交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2024年6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台州市黄岩区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案

2023年12月11日,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称杨某某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经查,2017年至2022年5月份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浙江钱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购入3%赤霉酸乳油农药,将该农药分装成小瓶装农药,按50瓶/箱的规格装箱销售。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无证转售原桶原装3%赤霉酸乳油农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农村局经集体讨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5372元,罚款808054元,并处杨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十、青田县马某、孙某、杨某等3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转让畜禽标识案

2024年8月31日,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动物检疫申报点现场核验时,发现杨某养殖场申报的110头生猪数量与申报数量不一致,且存在县外生猪冒用本地畜禽标识的情况。经查,该批生猪系马某以总价22万多元从江西省某生猪养殖户处购得,未经检疫即委托承运人孙某运载至当地,后从杨某养殖场处受让80个畜禽标识以杨某养殖场的名义向青田县农业农村局申报产地检疫,企图骗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该批生猪运输到温州某屠宰场进行屠宰。2024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青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分别对货主马某作出罚款77672元、对承运人孙某作出罚款26000元、对养殖场主杨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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