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5-00024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5-02-10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关于落实省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报告

2025-02-10 10:28:58

信息来源:产业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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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授权和批准,省统计局第4统计督察组于2024年7月22—29日对我厅开展了统计督察,11月6日,督察组向我厅正式反馈督察意见。根据统计督察整改工作要求,我厅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部署推进统计督察整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整改工作。厅党组高度重视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厅党组会议,专题学习研究统计督察有关工作,审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成立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的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落实清单,全面部署落实统计督察整改工作。

(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不留死角。建立内部整改调度和监督机制,明确整改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整改举措落实到位。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牵头整改工作,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监督,抓细抓实整改工作。相关处室(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具体任务,与业务工作一体设计、一体推进。

(三)加强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全系统整改。2024年12月31日在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上进行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上下联动、认真做好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以整改为契机,联动抓好任务落实、制度规范、数据质量、服务创新,切实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好农业统计调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推动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支撑。

二、聚焦反馈问题,扎实推动整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我厅认真落实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过硬的举措,严格对照统计督察反馈意见,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实效。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要求方面。

1.针对“传达学习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不够深入、不够全面”的问题。一是2024年12月10日厅党组专题学习研究统计督察有关工作,持续跟进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并建立厅党组学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学习2次。二是厅领导带头传阅学习包含《统计法》在内的12个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工作学习资料汇编》,以上率下,推动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再学习、再深化。三是2024年12月31日在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上,对农业农村系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作出明确部署。四是2024年11月25日统计工作牵头管理处室(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召集全厅18个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并要求各业务处室(单位)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工作学习资料汇编》列入学习计划,每年至少组织集中学习2次,力求学深悟透。五是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以集中培训、自学等形式,推进条线上的统计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统计人员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内容、统计法律法规以及统计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深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危害性的认识,目前全厅共举办集中培训会16次,960人次参加培训。六是杭州、宁波、湖州等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根据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并开展对县级的统计培训工作。

2.针对“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作为厅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审核农业统计调查项目和制度,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全省农业统计工作等。二是健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13日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管理体制、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界定和规范。三是强化工作指导。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下一阶段如何推进统计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措施、任务和要求;召开全厅统计工作学习研究会,学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全省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形成制度化,今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四是加强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归口管理职能,严把统计调查制度审查、统计调查制度报批(备案);2024年12月17日对《浙江省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畜牧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和重新备案,清理重复交叉、利用率低、填报困难的统计调查表4张、指标123个。严格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坚决做到先审批后实施。五是推进数据共享。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和信息共享的规范要求,持续迭代升级“三农统计监测”数字化应用,建立数据集成共享平台,开发具有省市县通用架构的数字化应用,实现“数据展示、数据分析、数据查询、后台数据管理”等4大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的来源、指标的定义;全年采集归集三农核心数据107万条,发布价格走势、产销速递、数据口袋书等各类数据产品130期,一些分析材料被国办、省府办录用。目前该数字化应用省级与11个市的贯通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3.针对“数据质量全流程闭环管理尚未形成”的问题。一是加强基层统计台账核查和指导。11月以来,我厅承担统计任务的18个处室(单位)分别组织开展基层统计台账核查工作,以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为抓手,规范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等流程,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做到规范报数、依法报数;同时进一步落实分级审核责任。二是重点探索解决渔业基层统计台账不完善问题。2025年1月7日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渔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持续推进县、乡、村三级渔业统计台账建设,明确基层统计人员对生产主体做好基层台账的指导责任和具体指导工作规范,统一村级过录汇总表;持续强化渔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明确基层统计人员、市县主管部门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责任、具体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求;持续加强渔业统计队伍建设,配强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市县两级原则上每年举办至少一次渔业统计培训。三是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项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有关数据核查的要求,省级层面建立年度、季度数据质量查询、审核机制,并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相关机制。目前,承担统计任务的18个处室(单位)已经完成2024年度统计数据复核工作,同时加强有关数据复核业务培训。四是加强专题调研和研究。厅有关处室(单位)针对数据溯源和数据复核未有效实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改进统计制度方法和工作方式,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闭环管理。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湖州市农业农村局专程二次赴德清县、湖州市南浔区指导当地建立数据质量核实工作制度。

(二)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方面。

4.针对“存在未经审批开展统计调查”的问题。一是立行立改。针对统计督察发现的问题,我厅和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已经立行整改,全面停止未经审批(备案)开展的专项调查,确保与审批的统计调查制度完全一致,并以此为鉴,组织厅相关处室单位加强统计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学习,增强依法统计责任意识,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二是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或备案、先调查后审批或备案、修改后未及时报批或备案等情况,有关问题已经在报批统计调查制度时整改完成。三是继续严格执行法律和制度规定。由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处室(单位)统一组织向省统计局报批或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并于2025年1月统一布置经省统计局审批的2项统计调查制度。四是研究建立农业农村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要求,严格按照统计调查项目执行。

5.针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存在偏差”的问题。一是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已经在2024年11月底前将《浙江省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系统中的相关错误进行修改,并会同承担统计任务相关处室对自行开展的2套农业农村统计调查制度各项报表系统进行大检查,杜绝发生类似错误。二是组织承担统计调查项目的处室(单位)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是否存在拆分报表、增加指标等未经审批随意更改统计调查制度的情况,经自查未发现新的问题。

6.针对“统计资料保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制定《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数据公布范围、权限、流程、方式,压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统计资料保存、管理的责任,规范统计资料整理、标识、交接、归档、维护、借阅等工作。规范统计资料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存档、使用等管理制度。二是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会同承担统计任务相关处室单位,开展统计资料规范化管理培训,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公开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布使用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指标涵义、指标口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等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统一作出说明和解释。三是专程赴湖州市、湖州市南浔区、德清县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规范化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四是全面整理农业统计资料,实现历史资料电子化和纸质备份,开发统计资料管理系统,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统一编码、统一保存、统一管理。

7.针对“统计业务培训实效性不够”的问题。一是建立培训制度。分层分级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省级层面,按条线分别组织各市、重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责任处(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市级层面,各市农业农村局每年组织本部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责任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本部门及乡镇、村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二是规范培训内容。将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列入重点培训内容,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防范惩治统计造假极端重要性的思想共识;加强对统计调查制度培训,对重点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易错易漏点等内容重点指导,提升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三是强化培训指导。厅统计归口管理职能处室加强对各层级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制定共性培训资料目录清单,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计工作学习资料汇编》《浙江省基层渔业统计培训材料汇编》等资料,协调解决培训师资,并对德清县、湖州市南浔区的培训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四是做好重点培训。针对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2024年12月18日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分别在杭州和宁波组织市县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举办全省农业综合统计培训和全省农机统计业务培训。我厅在农业农村部渔业统计工作会议上作典型交流发言。

8、针对“统计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一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基础,推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保持部门统计队伍相对稳定。二是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部署,在农业农村局长会议上,厅主要领导强调要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求各地抓紧解决统计力量薄弱、队伍不稳等问题。三是抓好学习教育工作,加强统计法律知识学习、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持续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三)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方面。

9.针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未压实”的问题。一是制定印发并执行落实好《关于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部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暂行)》,严守统计法律法规,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二是在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上,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切实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好农业统计调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科学合理制定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增减和变通,更不能为完成任务模糊数据口径和编造假数。三是压实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就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印发文件,要求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抓好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四是加强防治统计造假日常宣传教育,通过浙政钉工作群、“浙农号”客户端宣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强化制度学习宣传和刚性落实,提升知晓度、敬畏心和威慑力。五是以“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干预和影响乡镇、街道独立报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导致少数村2023年和2024年部分数据失实”作为警示案例,教育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干部提高对防范惩治统计造假重要性的认识。

10.针对“监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进一步明确行使厅归口管理处室、承担统计任务相关处室(单位),以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在统计工作上的职责分工,强化统计调查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二是建立统计数据核查制度,省级层面,按条线每年定期组织至少一次数据质量核查,市县级层面,每年定期组织至少一次数据质量核查。三是按条线开展数据质量核查,2024年12月份厅承担统计工作的18个处室(单位)分别开展了各自条线上的数据质量大核查,重点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制度方法以及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情况,杜绝按进度需要和目标要求填报数据。四是按条线开展调查项目执行评估,18个处室(单位)分别对各自条线上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并对统计调查指标供需脱节问题开展集中排摸,今后将每年对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检查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配合统计机构做好“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统计机构查处。

(四)在统计数据质量方面。

11.针对“缺乏对源头数据的有效管理”的问题。一是在《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数据审核,加强技术校核,完善管理流程。二是按条线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项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持续推进基层统计台账建设,以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为抓手,规范数据采集、审核、查询、汇总、上报等流程,督促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做到规范报数、依法报数;同时进一步落实分级审核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渔业基础统计工作,持续推进和完善基层渔业统计电子台账系统,基本实现全省涉渔村级全覆盖,指导规模经营户数据台账规范完善;建立健全村一级统计台账制度,确保村一级统计数出有据、数源可溯,真实准确反映全省渔业生产经营实际。

12.针对“部分行业统计数据存在失实情况”的问题。一是举一反三,针对延伸督察湖州市南浔区、德清县发现的渔业基础台账不全和农机数据失真等问题,要求切实压实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属地责任,加强对信息采集员队伍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提升源头数据质量。二是针对渔业基础台账不全问题,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牵头,要求全省各地渔业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基层统计台账工作规范,进一步推进县、乡、村三级基层统计台账建设,并进一步压实数据审核责任,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三是针对农机数据失真问题,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已经开展省对市和部分重点县(市、区)的培训,要求各市、县(市、区)向乡镇一级延伸开展农机化统计人员培训,并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源头数据的管理,同时强化逐级审核。

13.针对“数据审核责任未压实”的问题。一是建立数据质量审核机制,在《浙江省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核算、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二是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按条线指导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数据审核责任落实到人、到岗。三是对延伸督察发现的问题,对德清县、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专门指导,督促其落实数据审核制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深化统计督察整改成效

下一步,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以此次统计督察为起点,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以提高农业农村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不断巩固深化统计督察整改实效,进一步提升农业农村统计工作。

(一)持续推进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习和宣贯。落实好厅党组、厅内各处室(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的再学习、再深化,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新修订《统计法》的宣贯,构筑起防治造假的“钢铁长城”。

(二)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好《防范和惩治农业农村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暂行)》的要求,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统计部门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严肃性。

(三)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认真落实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和制度的报批(备案)程序,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以《浙江省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制度规范体系,用制度管住人、管好数。推进统计调查数据共享,完善“三农统计监测”应用,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能力。加强统计数据、统计资料发布和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抓好数据服务创新,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四)以流程管理为关键持之以恒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加强全过程统计数据审核校验,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直连直报,排除人为因素干扰,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加强对信息采集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强化造假必责、违法必究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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