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部门联动开展“零点行动”,查获禁渔首案
2025-03-05 10:28:11
信息来源: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月1日凌晨,衢江区某村村民朱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利用工具电鱼被执法人员查获,这是2025年全省禁渔期开始后我市的首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规定,衢州市衢江干流及江山港、灵山江从3月1日0时进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
2月28日晚,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2025年禁渔“零点行动”,行动分三个巡查组在全市6个县(市、区)同步开展。
当晚,衢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到江山港(廿里段-后溪段)开展护渔巡查,00时35分巡查至后溪镇前百村河段时,发现当事人朱某某穿着捕鱼服上岸,经现场检查,发现一组锂电池电瓶、一个升压器、两根触杆、一个头灯和渔获物。经查,朱某某于2月28日21时30分到衢江区某村河道内利用工具电鱼,直至3月1日凌晨,获得渔获物11.55斤。该河段是禁渔区,电鱼属于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渔获物放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