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19-00049 有效性:废止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19-04-25
文件编号:浙农计发〔2019〕14号 统一编号:ZJSP65-2019-000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2019-04-28 15:41:09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农民粮油生产积极性,稳定发展粮油产业,确保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大粮食安全观”,以保供给、促增收为基本目标,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粮油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基础。到2023年,全省粮食生产能力持续保持在300亿斤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450万亩左右、粮食总产量力争达到120亿斤。

二、强化粮油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管控与保护。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围绕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全域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改善土壤理化现状,提高耕地肥力、质量和连片程度。

(二)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开展1500个监测预警点位建设,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集成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控。深化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启动开展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三)推进木本油料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高效生态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林道、灌溉、生产用房、堆晒场、防病防火、自然落果网、采摘机、烘干机等设施设备的扶持力度,改善木本油料生产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提高木本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四)加快培育新型粮油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粮油生产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油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粮油生产增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支持开展“粮二代”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粮油生产的扶持力度。鼓励骨干食用油加工企业建立油菜籽生产基地,开展订单生产,推动油菜种植面积扩大和规模化发展。引导通过租赁、参股、收购等方式,推进木本油料林地经营权流转。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产业集团,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品牌建设,延长产业链,全面提升木本油料产业综合效益。

三、完善粮油产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省财政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直接补贴,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

(二)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种粮农民,并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倾斜。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动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挂钩,探索耕地地力保护奖惩机制,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机制。

(三)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市场行情监测,适时启动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粮食收购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提质增效。省财政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给予奖励,其中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150元;早稻谷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晚稻谷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粮食奖励政策。对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提供贷款,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给予财政贴息。加快培育多元化市场收购主体并积极引导其入市收购。

(四)实施订单良种奖励。为促进良种生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省财政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其中: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加大粮油全产业链环节农机购置补贴支持。优先保障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装备的补贴需要,加大对粮油生产、加工、仓储机械设备的扶持力度,对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等粮油生产机械化重点机具实行地方累加定额补贴。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将适合我省粮油产业发展方向和实际需要求的新型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六)开展粮油政策性保险。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2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大(小)麦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油菜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5亩的农户可以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联户参保。对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稻麦、油菜等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七)优化金融支持服务。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省财政给予3%的贷款贴息,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加大贴息力度。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金融信贷机构对接协作,加大“粮农贷”等专属产品的组织实施,优先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担保,各地有关部门在产品推广、项目路推荐、担保办理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

(八)适度扩大动态储备规模。在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适度扩大动态储备规模,提高储备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对优质晚稻实行动态轮换,做到常储常新,减少财政支出。积极推广低温储粮、气调储粮、机械通风储粮等绿色环保粮食储藏技术和粮油加工流通绿色技术循环。组织开展优质晚稻耐储性研究,为实现优粮优品和科学储存提供依据。

四、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一)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草坪和挖塘养殖水产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从事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种粮属性。“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比例高、种粮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县(市、区),省里将减少安排下年度粮食生产扶持资金。

(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按照旱涝保收、生态友好、高产高效的要求和吨粮产能的标准,继续对尚未完全达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两级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每年提标改造50万亩,到2023年底全省完成提标改造面积300万亩,使之成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吨粮产区。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各地也要统筹原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等资金并加大投入。

(三)实施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省财政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管护和种粮保护等,引导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多种水稻、种好水稻,充分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水稻的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人工湿地等功能,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

(四)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种粮补贴试点。为有效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流转种粮补贴机制,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协调服务功能,依法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经营权整村连片集中流转,以合理的租金统一承包发包给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明确按一定的复种指数种植粮食。省里鼓励各地开展整村整组流转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种粮试点,加大力度支持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开展规模化种粮,努力提高粮食复种指数,扩大种粮规模效应。

(五)加强区域性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区域分布、水稻种植布局,重点支持区域性水稻育供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稻米加工中心和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优先落实粮食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加快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油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产业链或菜单式服务,对为小农户提供油菜机械移栽和收获、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及其他农机化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并达到各地服务面积规定标准的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地确定。

五、推进绿色高质高效发展

(一)大力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建立健全农药化肥经销台账,推行生产过程记录,强化检查督查和专项执法,积极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推广水稻肥药减施增效、科学高效施用等综合技术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提高农药化肥利用率。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扩大推广应用水稻病虫生物防控、翻耕灌水灭蛹、虫害自然抑制等绿色防控措施和高效(生物)农药替代,机械深施、种肥同播、侧深施肥、水肥一体、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和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配方肥、水溶肥)替代,着力推进统防统治、精准测报、统配统施、测土配方施肥、机械化智能化技术模式和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服务。省里继续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完善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化肥定额制施用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扶持等相关扶持政策实施,对水稻生产亩均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使用量减少(替代或利用率提高)显著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扶持。

(二)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广泛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建设一批部级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继续做好250个省级稻麦千亩优质高产示范区创建,新增100个省级旱粮绿色优质高产百亩示范基地。开展水稻、旱粮等高产高效攻关,集成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装备,建设一批优质高产示范区(方)和攻关田。充分发挥“三农六方”和产业技术团队的作用,大力推广粮食优良品种、先进生产技术模式,以及节水节能、秸秆资源化利用等资源节约型措施,着力提高粮食科技应用水平、产量水平和产品质量。

(三)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供给侧改革,顺应居民消费升级的趋势,支持粮食主体生产优质稻米,发展针对特定人群的粮食产品,满足居民对粮食产品的多样化、多功能需求。大力推广稻鱼共生、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模式,试验示范推广鱼塘稻、海水稻、山稻等,不断优化粮食结构。

六、推进粮食全产业链建设

(一)扶持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经营主体,建立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进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有加工设备、有注册商标、有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推动“卖稻谷”向“卖品牌稻米”转变。对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造仓储、购置烘干设备和冷藏设施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政策。到2023年,全省建成生产环境优良、种植品种优质、稻米品牌销售、经济效益明显的产加销一体化基地100个,打响“鱼米之乡”的浙江好粮油品牌。

(二)开展粮食产业链“五优联动”试点。以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为抓手,全力打造优质粮食产业链。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举措,积极探索“五优联动”的不同模式,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优质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培育浙江优质粮食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优质优价、粮农增收、企业增效,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

(三)推动粮油类休闲观光业发展。传承稻作文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稻香小镇建设,申报和开发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因地制宜利用丰富的彩色水稻和油菜品种资源,促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推动农旅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木本油料生态文化资源串珠成链,培育特色鲜明、绿色生态、美丽宜居、休闲宜游的木本油料特色小镇,鼓励利用特色资源发展关联的生产体验、休闲观光、文化创意、乡村民宿等现代服务业。对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流转林地,按规定允许不超过3‰的林地用作林业设施用地,可用于森林休闲旅游设施建设。

七、强化粮食工作责任落实

继续实施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把促进粮油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支出用于粮油产业投入平稳增长,推动粮油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支持粮油产业发展,切实保障我省粮食安全。

宁波市参照执行,具体扶持政策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4月25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