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06/2024-00932 有效性:有效
发布机构:省农业农村厅 生成日期:2024-09-14
文件编号:浙农专发〔2024〕37号 统一编号:ZJSP65-2024-001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2024-09-25 16:42:07

信息来源: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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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图文解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农民培训机构是现代“新农人”培育的重要阵地,强化培训机构全过程管理,是深入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推进农民培训体系重塑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质增效,现就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机构管理

做好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民培训机构根据条件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分别归口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各地应严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发文公布”的入库流程每2年动态调整一次。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发文公布,其中一类农民培训机构按以下流程入库。

(一)机构申请。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市直属单位向所属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同步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

(二)逐级审核。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从业经验、设施场所、人员配备、师资力量、产业优势、专业特色和管理规范等方面严加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逐级推荐上报。

(三)发文公布。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复核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类、三类农民培训机构入库流程参照执行,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要求。

二、规范机构运行

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合法合规开展培训。

(一)训前有设计。培训机构应坚持课程设置与需求精准匹配原则,根据培训主题和学员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坚持理论实践结合、线上线下融合,并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提交培训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应重视实践教学,优先选择农民田间学堂作为实践教学点,充分发挥其产业优势和土专家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并与线上学习、实践实训、现场教学的实际承担单位签订培训执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质量要求等事项。应坚持课程主题内容与教师专业特长相匹配,充分调动师资力量,并按照师资管理要求及时将教师信息登记入库。

(二)训中有管理。培训机构应落实专人做好跟班服务,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并积极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开展的飞行检查。应严格落实请假销假制度,学员到课率原则上不低于85%,个别无法按期参训的学员,应填写请假单并由跟班负责人签字审批。学员请假时间超过培训总时长的50%则不予颁发结业证书。应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线上学习、现场观摩、交流实践、教材采购、学员保险等相关开支。讲课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训后有评估。培训机构应按照“一班一册”做好台账管理,包括文件依据、培训方案(教学设计)、学员名单和签到表、相关课件或提纲、费用清单及有关单据、课堂风采展示、培训质量承诺书、培训总结、媒体宣传报道、学员评价或心得体会等。应采取措施,确保学员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中客观地完成满意度评价,包括机构、课程、教师、后勤等方面的完整评价。应做好训后跟踪服务,定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训后三年内,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学员进行回访,跟踪调查学员培训效果,鼓励各地开展跟踪服务模式创新。

三、强化部门监管

各地应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农民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一)年初有布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召开由培训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农民培训工作部署会或座谈会,明确工作任务,理清工作重点,梳理各方意见,完善任务分配,压实主体责任。

(二)全年有监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应做好日常监测,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做好飞检记录(记录表见附件3)。对于存在私自修改培训计划、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的机构,由相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对存在违反财务规定、私自转包分包、不服从或拒绝监管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的机构,取消其已入库资格。鼓励参训学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农民培训项目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年终有评价。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所辖培训机构的上一年度培训质量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承接培训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将优先推荐为浙江省农民培训优质机构。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为规范农民培训机构管理,加快推进农民培训体系重塑,各地必须统一认识,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财政、人社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共同做好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形成省级统筹、市县实施、机构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资金保障。以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为契机,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在培训质效评价、项目审计等方面资金支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把好资金统筹关、分配关和管理关。

(三)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农民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情况作为各地农民培训绩效考核和省对市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总结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基本要求

2.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入库申请表

3.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飞检记录表

4.浙江省农民培训机构质量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14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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