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06/2024-00933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生成日期: | 2024-09-25 |
文件编号: | 浙农专发〔2024〕37号 | 统一编号: |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通过数字化平台完成全部推荐程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入库效率。二是对一、二、三类机构提出基础入库条件约束,同时给予市、县一定的灵活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二、三类机构相应的入库条件。三是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在要求各地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及时开展飞行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办学情节恶劣的机构,取消其入库资格。
二、如何规范机构运行,提高学员培训效果?
答:要求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一是训前有设计。坚持课程设置与需求精准匹配原则,根据培训主题和学员需求制定培训方案,坚持理论实践结合、线上线下融合。二是训中有管理。落实专人做好跟班服务、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规范培训资金的使用。三是训后有评估。应按照“一班一册”做好台账管理,并确保学员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中客观地完成满意度评价,训后三年内,每年抽取应不低于10%的学员进行回访。
三、如何加强对于农民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答:一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召开部署会或座谈会,明确工作任务。二是应做好日常监测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及时督促违规违法办学的机构整改,情节恶劣者应当取消入库资格,健全部门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三是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所辖培训机构的上一年度培训质量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一、二、三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是如何定义的?
答:一类机构是指具备相应基础条件,有承接省级及以下农民培训任务资质的机构;二类机构是指具备相应基础条件,有承接市级及以下农民培训任务资质的机构;三类农民培训机构是指具备相应基础条件,有承接县级及以下农民培训任务资质的机构。三类机构各有侧重,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共同搭建、完善浙江省农民培训的新架构、新体系。
五、培训质量效果评价各地要重点关注哪些部分?
答:一是方案的制定。对课程设计、师资配备、教材选用、课程备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过程管理。对计划执行与更改、请销假制度和专人跟班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三是总结评价。对台账管理、学员评价、工作总结、就业指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四是加分项。对宣传报道和典型发言等予以适当加分。五是一票否决。存在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要求的,发生负面舆情事件或发生司法纠纷的,飞检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等情况的,不得评为优秀。